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九)

问题一:房屋正在面临拆迁,但是政府给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我可以不同意么?

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也就说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如果征收人给出的房屋评估结果完全低于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不同意,并且依法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问题二: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什么区别,如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认可怎么办?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针对房屋的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该《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相应救济的。

问题三:我的酒店所在地将要进行拆迁,酒店的房子是我租的,我是被征收人么?我有权要求赔偿么?

你不属于该房屋的被征收人,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很明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才是该房屋的被征收人。但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对于拆迁给你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要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相应的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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