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請問開店 需要執照嗎?

如果店是屬於餐飲店, 需要執照嗎?什麼執照? 如果沒有,會被罰錢之類的嗎?

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若是開設餐飲店營業額超過6萬元以上,即不符合前述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辦理營業登記。

依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這樣比較可以讓消費者有信心

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商業登記法條文,違反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執照,餐飲店,營業登記,營業額,擺攤,固定攤位,臨時攤位,營業登記證,商業登記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