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 chi特攻隊舉辦年終尾牙慶功宴,訂購制服10件,制服卻只印了雞霸的雞霸臉,顯有瑕疵不如預期,此時可否以"san chi特攻隊"名義成為當事人打民事官司主張權益?或是應該以全體成員列為原告?

san chi特攻隊本身是一個團體並不是一個自然人,也不是登記為公司法人,

所以涉及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另一個概念叫"非法人之團體"

若是屬於 非法人之團體 就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成為當事人

非法人之團體 有一定的要件,藉由這些要件來排除臨時成立,結構鬆散的團體,

就像是臨時組成的一日登山團體,這樣的團體可能官司還沒打完就已經解散了,

所以法院實務上認為非法人之團體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 須有一定之名稱。
 


(2) 事務所或營業所。
 


(3) 有一定之目的。
 


(4) 獨立之財產。


(5) 須具備團體為多數人組成。


(6) 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必須以團體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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