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工資+社保+稅收優惠+匯算清繳+註銷新規開始,會計又要學習了!

01

小微企業稅負大降,

增值稅起徵點提至10萬

1月17日,財稅〔2019〕13號重磅發布:對小微企業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減稅措施。調整後,小型微利企業稅負將降至5%和10%,增值稅起徵點將提至10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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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重點!有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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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第二項,有同學表示看不懂優惠有多大,舉個例子

1、某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19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80萬,應納稅企業所得稅稅額為:

①如果用2019年新政策:

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80×25%×20%=4萬

②如果用2018年的政策:

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80×50%×20%=8萬元

結論:

新政策之後稅負減半(8-4)÷8=50%

2、某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19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240萬,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

①如果用2019年新政策:

(1)拆分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140萬

(2)不超過100萬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100×25%×20%=5萬

(3)100萬至300萬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140×50%×20%=14萬

(4)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5+14=19萬

②如果用2018年的政策:

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240×25%=60萬元

結論:

新政策之後稅負大幅降低(60-19)÷60=68.3%

政策依據:

1、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02

新個稅實施,工資計算大變!

一、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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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圖看懂6項扣除政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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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圖看清6項扣除留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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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給企業的7點提醒

(1)員工向企業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企業必須按規定予以扣除,不能拒絕。

(2)企業要為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3)員工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企業的,企業和個人都要在《扣除信息表》上簽字(章),並且留存5年備查。

(4)員工跳槽過來,在原企業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能再次扣除。

(5)員工離職,企業應該在不再發放工資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6)員工次年需要由企業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12月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報送至企業。

(7)如果員工忘記填報或者填報晚了,可以在當年以後的月份補扣享受。

二、單位發工資個稅不再按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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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按以下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1)企業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企業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計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額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2)企業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具體預扣預繳方法如下:

①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②減除費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③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④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額累進預扣率(《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⑤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⑥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注意: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人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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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①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②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按月換算後的非居民個人月度稅率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

③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④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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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終獎個稅優惠可再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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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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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社保移交稅務,部分地區暫緩?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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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消息稱,從2019年1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徵收職能,先行移交至稅務部門管理,而企業養老保險徵收職能目前將暫緩移交,留待有關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後,再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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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湖北、山西等多地稅務機關發布的公告,我們得出以下結論:

1、公告只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每月15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徵收後,維持原有代收渠道不變。

3、公告未說明企業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移交稅務機關徵收具體情況。

4、具體徵收方式,預計未來會有更多省市稅務部門出臺相關文件予以說明。

認為,暫緩將養老保險移交稅務機關,能為部分企業留下一段適應新徵管政策要求的緩沖期,是件好事。

04

匯算清繳必看,納稅申報表大變!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大改,匯算清繳18張申報表出現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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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變化情況如下:

一、大幅度修訂的表單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1)將原分佈在附表中的基礎信息整合到本表。

(2)調整和補充了填報項目。

(3)修改了表單名稱,將原《企業基礎信息表》名稱調整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明確基礎信息表的用途。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根據資產損失相關資料改為由企業留存備查的規定,結合後續管理的需要,對表單行次進行了重新設計。

3、《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1)表單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滿足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填報需要。

(2)增加“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等列次。

(3)將原表單中的“以前年度虧損已彌補額——前四年度”等5列簡並為“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內所得彌補”和“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外所得彌補”2列。

4、《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

將“以前年度結轉尚未彌補的實際虧損額”和“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實際虧損額”項目,由原各6列精簡為各1列,不再要求納稅人分年度填報明細情況。

二、局部調整的表單

1、《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1)將第41行“(五)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方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修訂為“(五)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2)修訂第44行“六、其他”的填報說明,明確執行新收入準則納稅人的填報規則。

2、《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1)修訂第2行第5列“股權激勵稅收金額”的填報規則,規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額填報。

(2)修訂第5行第5列“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稅收金額”與第5行第7列“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累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額”的表間關系,規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後的金額,與第5行第2+4列金額的孰小值填報,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額填報。

3、《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1)將原表單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為1行。

(2)將附列資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評估增值政策資產”名稱修訂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

4、《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調整了免稅收入相關填報項目的內容和行次。

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1)將原表單的“基本信息”相關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

(2)根據財稅〔2018〕64號文件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規定,修訂“委託研發”項目有關內容,將原行次內容細化為“委託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其中:允許加計扣除的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並調整表內計算關系。

6、《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根據財稅〔2018〕27號規定,增加“七、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和“八、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兩項內容。

7、《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1)整合“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填報行次。

(2)根據財稅〔2018〕44號規定,將第20行項目名稱修訂為“二十、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根據財稅〔2018〕27號規定,增加“二十六、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和“二十七、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兩項內容。

8、《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

將原表單“基本信息”的部分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

9、《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1)將原表單“基本信息”的部分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

(2)調整“減免方式”“獲利年度開始計算優惠期年度”項目的填報方式。

10、對以上相關表單的填報說明進行了相應修訂。

三、僅填報說明進行修訂的表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1)修訂“利潤總額計算”部分的填報說明,明確採用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2018年版)的納稅人相關項目的填報規則。

(2)規範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且按比例納稅)第31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填報規則。

(3)根據附表的調整情況,對表間關系進行了相應調整。

2、《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

修訂第9行“九、其他”的填報說明,明確執行新金融準則納稅人本行的填報規則。

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1)明確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納稅人,不再填報第1列“國家(地區)”。

(2)將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稅額”的填報規則修訂為:填報表A108030第13列金額。

四、進行了內容優化的項目

1、封面

將“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修訂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刪除“法定代表人(簽章)”等項目,與其他稅種申報表保持一致。

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

(1)將原“選擇填報情況”修訂為“是否填報”,刪除原“不填報”列。

(2)根據各表單名稱調整情況對“表單名稱”項目進行了相應調整。

注意:此《公告》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按照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05

國務院宣佈註銷流程大幅簡化!

1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便利化改革措施,解決企業反映強烈的“註銷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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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具體來說有6個方面:

1、註銷登記材料大幅減少

大幅減少註銷登記材料,只須提供清算報告等必需要件。

2、公示公告免費

企業註銷成立清算組的備案、登報發布債權人公告等,改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公示公告。

3、公告時間縮短

公告時間由45天壓至20天!

4、簡易註銷範圍擴大

(1)將非上市股份有限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簡易註銷試點範圍。

(2)允許被終止簡易註銷登記的企業在達到條件後再次申請簡易註銷。

5、稅務、社保、商務、海關等註銷手續簡化

(1)推行稅務註銷分類處理,未辦理過涉稅事宜或未領用發票、無欠稅等納稅人,可免於辦理清稅手續,直接申請簡易註銷。

(2)對沒有社保欠費的企業同步進行社保登記註銷。

6、設立企業註銷網上服務專區

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設立企業註銷網上服務專區,推行註銷“一網”服務。

這些措施並行,企業註銷的時間將大幅減少,尤其簡易註銷時間將減少一半!

不過,那些想通過註銷企業惡意逃債的也要注意了!會議也明確指出,嚴格企業主體責任,依法對失信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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