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家臣是像日本和中国的养士人一样,还是说是农奴出身的?商人依附贵族势力算是家臣吗?商人寻求贵族合作算是怎样的呢?


贵族的家臣视情况不定,譬如腓特烈二世皇帝的顾问占星师,翻译家,中世纪公知弥格尔·思高就是他的家臣,家臣有时会是身穿领主号衣作战的家兵,中世纪英国的家兵来源广泛,大贵族通过签订保护契约招揽中小贵族,中小贵族又和其他人签订类似的契约,英国变态封建主义时期所形成的特定保护制度的保护契约,因契约军队制度和百年战争玫瑰战争的爆发而大大增加。他们战时身穿领主的号衣作战,领主还会出一定的钱供养家兵。有时会是各种顾问,提供意见和帮助。


谢邀。

坐标法国,前两年上学的时候选修过欧洲史,正好有一部分这个内容。不过专业名词和资料出处已经记不住了,凭印象答题,仅供参考吧。

首先简单说明一下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中世纪的欧洲是一个严格的金字塔模式,国王站在金字塔的顶端,也是最大的封建主,之下是大贵族,然后是小贵族、骑士、平民。每个人在金字塔上都有自己的位置,对自己的N+1效忠并接受庇护,同时接受自己的N-1的效忠并庇护对方。

虽然欧洲是一块广大的土地,但是全欧洲的封建制度几乎是相同的。每个人对自己的领主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缴纳赋税(金钱或实物)、义务劳动、响应兵役、维护领主尊严等,区别仅仅是细节上的条款,比如赋税的多寡、义务劳动的时间、日常的礼节等等。同时,领主赐予封臣领地,对下属的封臣具有保护的义务,并且作为领主在领地内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责。

中学历史课本上有一句话:「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结构的真实写照,每个人只对自己的上下两级负责。理论上,如果所有人都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一个相当稳固的结构。

严格来说,欧洲没有家臣这个概念,但是在封建制度的实践当中渐渐产生了实质上的家臣。一般来说,这种家臣是在几代甚至几十代人之前,与自己的领主缔结了封建君臣关系(普遍概念,不一定是国王和臣子),其后代继承祖先的封建附庸关系,继续为同一个领主家族服务,在长期的相处过程中产生了深远的利益纠葛,荣辱与共,这种状态基本就可以称为家臣了。但是从政治关系上来说,两者依然是普通的封建附庸与被附庸的关系,只是比较获得领主信任而已。

欧洲没有养士人的习惯,也没有这种做法。家臣的第一代一般是领地内的普通领民,在战争或其他情况下立功,获得了领主的赏识,获封一个骑士头衔或者成为领主的近臣,进而荫庇子孙。这里的领民不一定是农奴,像是磨坊主、铁匠、厨师、牧羊人之类的任何人都有这个可能。

商人在中世纪是一个比较苦逼的群体,因为他们的主要劳动是商业,这就决定了商人必须四处奔波。然而进出城门是要纳税的,做生意也是要纳税的,甚至商人自己老家的领主每年还是要收税的,再加上商路上的野兽和匪徒,在中世纪做生意其实是一件相当有风险的事。但是就像所有领民一样,商人是有权接受领主的庇护的,这种庇护既体现在安全方面,也体现在经济方面。对于领地内的小商人,领主一般都不会关注,但是大商人如果附庸于某个贵族的话,可以凭借其权威获得安全加持和减免税收等福利,这就很有吸引力了。

如果一个商人与某个领主关系密切,长期合作,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并持续几代人,那么基本可以认为这个商人具有一定的家臣性质了。


欧洲应该是没有家臣这种说法的,他们的等级制度不像东亚国家是一种放射状结构,权力呈辐射影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是一种金字塔结构,权力呈阶梯式递减(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欧洲封建制下各阶级的权力与义务的对照非常明确。

在欧洲,绝大多数的王国都采用的是采邑制度以及后来的封建制度。

采邑制度最初是「铁锤」查理·马特在担任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期间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墨洛温王朝,土地都是无条件分赠的)。所谓采邑制度,是将一块土地及其上面的农民一起,作为采邑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其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

到了他的儿子矮子丕平时,把大部分土地当作采邑分封给臣下。丕平的儿子查理曼也把通过战争夺来的土地分封给有功将领,这样使得采邑遍及全国。(英国也是从征服者威廉开始也实行采邑制)

此后,国王下面的领主,也依样画葫芦,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下属,而这些下属又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下属之间的关系。 如此一来,领主既需要负起保护下属土地的责任,而下属也有为领主作战的义务。

这也便形成了欧洲的等级制度: 国王-有爵位者(贵族)-骑士-自由农-农奴-奴隶。

所以不存在家臣的说法,这种关系不是以权力作为依附,而是以土地作为纽带。

到了9世纪以后,采邑逐渐变成了世袭领地,采邑制度逐渐被真正的封建制度取代。在封建制度下,每个领主都有著相当高的自主权,他们自行修建高大难以攻破的城堡,享有地方性的强大武装骑士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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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世纪开始,尽管西欧经济依旧黯淡,但随著粮食产量的上升,人口的回升,乐观的情绪开始取代对昔日罗马辉煌的回忆,人丁兴旺带来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有限的耕地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平民人口,产生了大量的游民,他们中的大部分在农忙时节打短工度日,领主打仗则受雇当兵,无事可做时就在教堂乞求施舍,穷困潦倒就会图穷匕见——而我们认为,最早的一批中世纪商人就来自他们之中。

在封闭的封建农业社会中,商人是没有地位的——他们既不依附于领主,也不控制采邑,他们是等级森严的封建体系的局外人。教士阶级和贵族阶级对商人的抵制与反感并非只是出于嫉妒,对于领主而言,逃奴一旦在远方成为商会的分子,他就会受到城市法的庇护,这显然是农奴制所不能容忍的。而对于教师阶级而言,商人的投机行为违反了他们的「公平」和道德观,虽然教会也从事商业活动,但他们实际上仍然是领地组织的高级形式,而与全靠倒买倒卖的商人不同。

对高利贷和投机行为的打压有部分积极的影响,它有限度地保护了贫穷自由民的利益,避免出现罗马式的全民债务灾难。

在谋求财富的同时,商人也在谋求更高的社会地位,因为他们能带来财富和繁荣,威塞克斯、萨克森和加洛林的国王们乐于保护商人们——包括并不仅限于在道路上设置更多收费的哨塔,鼓励富裕的居民朝圣,为城市有偿建造城墙等等。

商人对贵族的慷慨取得了回报,在相对自治的城市商人所拥有的司法优势几乎是无限的,城市的司法体系依靠的私人法和习惯法往往无法制裁商业豪门,他们不服从当地的法律,只有国王的法庭才能制裁他们——但这种制裁往往流于商人向贵族缴纳罚金而已。


就像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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