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寿】掏空百亿 邓文聪二审重判26年

▲幸福人寿前董事长邓文聪。(图/镜周刊)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幸福人寿前董事长邓文聪,被控掏空幸福人寿133亿元,一审重判28年,二审改判26年、并科罚金7亿5千万元。最高法院去年底将他判刑10年定谳,其余部分发回更审。而幸福人寿不满邓文聪未尽「内稽内控」之责,使公司遭金管会2次裁罚共180万元,起诉求偿。一审判幸福人寿败诉,上诉二审,改判邓文聪须赔120万元。可上诉。

幸福人寿在11年前起,由黄正一、邓文聪两人接续担任董事长,但公司财务一直出状况,到了5年前,由保险安定基金接管公司,检调单位也进行查办。检方也认定黄正一、邓文聪两人掏空公司133亿余元,依违反证交法等罪,对两人分别提起公诉,检方并对邓具体求刑21年,对黄求刑8年。

一审法院将2人分别判刑,其中邓文聪遭判28年、并科9亿元罚金,黄正一则遭判9年半、并科2亿元罚金。上诉二审后,二审改将邓文聪判刑26年、并科罚金7亿5千万元;黄正一则逆转获得无罪判决。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017年底将邓文聪涉犯《保险法》背信罪部分判刑10年定谳,其余2罪发回更审;黄正一的二审无罪判决,一并发回。目前均由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理中。

幸福人寿另于2016间起诉,主张邓文聪自2008年担任董事长后,应综理公司一切事务,为公司建置「内稽内控」制度之责,健全公司相关机制,以防杜缺失及违法情事之发生。但邓文聪却疏未尽责,导致幸福人寿在2015年3月间,遭金管会2次开出罚单,共罚款180万元。因此幸福人寿主张邓文聪需与时任公司总经理的郭明枝,共负赔偿责任。

一审没有判准,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于15日宣判,改判邓文聪、郭明枝须赔偿120万元。可上诉。高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金管会开出的2张罚单中,120万元的罚单处罚的是「未经签呈授权层级核准即办理顾问合约事项」、「办理新北市淡水区水仙段土地等土地开发案,未依约向契约对造取得担保物」,违反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这确实与邓、郭2人未尽责督导有关,必须赔偿。

另外高院认为,另张60万元罚单,「台中县乌日段土地投资案」有「未自行访价」、「未对鉴价机构之委任 建立遴选机制」、「不动产投资部未对合建交易对象办理征信评估」等缺失,与邓、郭2人未有直接关系,这部分没有判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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