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望角獨家消息,本週早些時候,美國EB-5投資移民行業協會(IIUSA) 應美國移民局的要求發送了一份行業備忘錄,闡述了EB-5行業對美國移民局再投資政策的關切以及政策中需要明確和更改的具體條款。


作爲IIUSA國際領導委員會僅有的一家中國服務機構,宜信好望角參與了IIUSA各類有利於EB-5投資人權益的會議。好望角總裁Jenny Zhan 女士一直在不遺餘力地代表國內投資人在國際舞臺上發聲,加快解決EB-5改革與排期問題,這次IIUSA直接致信移民局,也離不開她的全力推動。

IIUSA致信美國移民局


2018年10月,IIUSA董事會成員會見了包括移民投資者計劃辦公室(IPO)在內的美國移民局代表,就EB-5政策和EB-5區域中心計劃的未來進行了公開對話。


對話討論了許多議題,但最緊迫的一個議題是EB-5投資的再投資以及移民局在相關政策方面的操作指導。


再投資對EB-5行業影響巨大,但一直以來官方對此都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導,IIUSA對此表明了態度,並且要求當局提供更多細節方面的指引。這些官方的規範與區域中心運營、交易結構和投資產品透明度都是息息相關的。


IIUSA的公共政策委員會起草了備忘錄,經過幾個月的辯論、討論和編輯,董事會批准將其提交給移民局。備忘錄的要點如下:


備忘錄要點

“處於風險狀態的新商業企業再投資”沒有法律依據

備忘錄就“投資者的資金需要再投資”提出了法律依據方面的疑問。


即使就業創造實體(JCE)償還了新商業企業(NCE)的貸款,只要新商業企業在投資者兩年有條件居住期(持有條件綠卡期間)結束前未償還投資者資金,根據項目要求,投資仍然處於風險之中。


IIUSA堅持認爲,如果在投資項目完成時,投資者的兩年有條件居住期還沒結束,那麼“再投資”這一要求就沒有法律依據。


新商業企業的任何再投資都應被認可


如果美國移民局拒絕了IIUSA “額外的新商業企業處於風險狀態的再投資並不是必須的”這一立場。那麼,新商業企業在滿足創造就業要求後進行的任何投資(包括對有價證券的投資)都應被認可。


信中還指出,在創造就業崗位後的維持期內,不應對已批准的I-526記錄中確定的業務範圍進行額外審查,並且應允許新商業企業爲滿足該期間的風險要求而進行的任何後續投資。


應允許在區域中心和目標就業區之外再投資


IIUSA的備忘錄還堅持認爲,創造就業崗位後的再投資,應允許新商業企業在美國境內任何地方進行,而不應繼續要求在區域中心的範圍內或目標就業區(TEA)內進行再投資。


但是,如果有尋求創造額外就業機會的資金需求,IIUSA建議允許任何有良好聲譽的區域中心發起再投資以創造就業,從而體現目標就業區的特性,這個過程中,還是由區域中心來提供再投資的經濟分析或其他創造就業的證據。


爲了進一步促成高效和負責任的再投資機會,除非新商業企業主動尋求能給目標就業區內帶來新就業的投資機會,否則不應強制要求在目標就業區進行再投資。


再投資政策中關於“重大變更”和“投資者退出”問題需要明確


IIUSA建議:


1、爲適應再投資政策,應允許對新商業企業和就業創造實體管理文件進行修訂,並且不會因此觸發“重大變更”從而影響EB-5申請資格;

2、有條件永久居留權發放前的再投資不應視爲“重大變更”;

3、投資者有權在不違反不可撤銷投資承諾情況下退出再投資。


信中最後指出IIUSA渴望繼續與移民局進行開放和富有成效的對話,以便在尋求政策解釋的靈活性的同時實現可持續和切實實施的再投資政策,以便行業利益相關者能夠負責和有效地爲項目和投資者完成再投資。

 

風險提示:

1、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

2、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要求,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不得用於境外購房、證券投資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請投資人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依法合規做好投資資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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