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对死刑确定犯李宏基为执行,再度引发议论。即便法务部宣称,此次死刑的执行,已经审慎检视其既无声请释宪、再审与非常上诉之理由,更无心神丧失之状态,一切依法来执行,但如此的说词能否让人信服。此外,更凸显在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之下,不管执不执行死刑,也不管法务部说得如何振振有词,都难让人摆脱政治联想。

刺死前妻并强行掳走6岁女儿企图烧炭自尽,女儿身亡但自己却获救的死刑犯李宏基,依据我国刑法,同样造成死亡的结果,却因主观是杀人或伤害故意,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若为杀人故意,则依据刑法第271条第1项的杀人既遂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若为伤害故意,则依据刑法第第277条第2项的故意伤害致死罪,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由于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罪,一可处死、一不可处死,故对于是否存有杀人故意,至关重要。只是此等主观乃存在于人的内心,往往得靠法官根据客观情状为判断,这就陷入为人诟病的法官心证。此案于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仅是为报复,判其无期徒刑,但之后的上诉审,皆认为被告是有计划与以残暴的手段杀人,且其女儿为18岁以下,根据《儿少法》还得加重二分之一。甚且于上诉期间,还扬言与被害人家属不死不休,已无教化可能,致得处以极刑。从此案的过程就暴露出,是否判死,存乎法官自由心证。

此案于2016年确定后,查无任何救济可能,且也符合人权公约杀人手段异常残忍致可处死的规定,因此,法务部长依法核准并立即执行,看起来完全合法,若要说是为执政者的政治声望或选举考量,似属无稽之谈。惟如此的辩解,马上产生的问题是,目前死刑确定尚待执行者尚有42位,其中比李宏基更早确定者,或杀人手段相当或更残忍者,亦所在多有,而这些死囚若未能在之后执行死刑,无论法务部讲再多的正当化理由,恐都无解于政治考量的猜测与怀疑。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务部在说明为何执行一人,却难以让人信服的理由后,突然话锋一转,重提法务部逐步废除死刑的决心与步骤,尤其是关于死刑废除配套的研议,还有社会安全网之建立,要非老调重弹,即是华而不实。其次,更让人感到突兀的是,法务部怎可一手拿屠刀,却满嘴谈成佛的道理?也难怪,于现今台湾,无论蓝或绿执政,若不执行死刑,会是千夫所指;执行死刑,也会落得是为选票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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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著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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