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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记制度的意义:
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者称法人。法人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区分,前者是人的结合,后者是财产的结合。所谓登记,就是将应该公示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以备公众阅览。法人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法人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己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条)

二、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依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之登记,其主管机关为该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法院。」

三、登记种类:
财团法人应依法向主事务所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其登记类别分为:(一)设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解散登记。(四)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五)清算终结登记。

四、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全体董事申请,不得迳行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新台币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附送之文件:
1.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方式详如附件)。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公函。
3.聘、选任董(监)事、常务董(监)事、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4.捐助章程或遗嘱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册及捐助承诺书。
6.财产清册(如为不动产应附所有权状等相关证明)。
7.银行存款证明。
8.董(监)事名册。
9.愿任董(监)事同意书(应载明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10.董(监)事最近全户户籍誊本(如无户籍登记,须提出有关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或外侨居留证等)。
11.法人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应先向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备,并经该主管机关以公函准予备查或于前述各该文件上加盖关防以代替准予备查公函。
综合说明:
1.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2.法人之捐助人应于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后九十日内,将捐助财产移转为该财团法所有,并将移转财产所有权之证明文件影本,以双挂号邮函寄法院登记处备查,否则法院将依职权注销其法人登记。

五、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申请办理财产变更应检附之文件如左: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财产变更之公函影本。3.同意处分或变更财产之事会议纪录。4.财产变更清册、原有财产清册、新增财产清册及减少财产清册。 5.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四)申请办理董(监)事等变更应检附之文件: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改选董(监)事、常务董(监)事或董事长之会议纪录。3.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前述改选之公函。4.新任董(监)事就任同意书原本(载明愿就任之届别、就任年、 月、日、)。5.新任董(监)事名册。6.新任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份。7.新任董(监)事之最近六个月内户籍登记簿誊本。8.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9.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综合说明:1.新任董监事纵系由前任董(监)事全体连任,亦应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并于法人变更申请书其他事项栏载明原任为第几届董(监)事,新任为第几届董(监)事。2.新任董(监)事中,如有前任董(监)事连任者,该董(监)事仍应提出新任届别之就任同意书,但得不再提出印鉴卡,仅须使用原留孝于法院印鉴卡之印章加盖于法人登记申请书及就任同意书等文件即可。3.连任之董(监)事住居所不变者,得勿庸再提出户籍誊本,但如迁移新址,与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记书上所载之住居所不同者,则仍应提出最近之户籍誊本。
(五)修订财团法人捐助章程或遗嘱,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1.申请事由:(1)财团法人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遗嘱之修订,不得由其执行机关即董事会迳行决议为之。(2)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左列事由之一者,应依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 *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而变更其组织。 *因情事变更致财团之目的不能达到,而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组织。
2.申请人:应由利害关系人(如法人之董事长)具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不得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3.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4.应检附之文件:(1)申请状(请以一般司法状撰写,并载明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前述应修订之事由,及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之意旨)。(2)研议修订捐助章程之董事会议纪录。(3)主管机关核准之公函。(4)新、旧捐助章程或遗嘱各一份(请注明订立日期、修订日期)。(5)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综合说明: 1.财团法人经设立登记后,因他人之捐赠、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财产变更时,应依前述五、(三)之说明,办理法人财产总额变更登记。至于捐助章程所称之捐助财产,系指法人设立时,捐助人所捐助之财产,故嗣后财产变更,该捐助章程关于捐助财产之记载,勿庸修订,亦勿须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2.依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财团之组织为捐助章程之必要记载事项,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记载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事项,应速研拟修订该捐助章程,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如财团法人之组织仅规定于董事会组织章程,嗣未经向法院申请为必要处分,即迳依董事会决议,变更董事人数等事项,并据此选任新董事会,或由该新任董事决议变更财产者,该董事会之组织及该董事会之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有疑义,法院亦不可据此准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因此捐助章程应明确记载财团之组织,如己设立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规定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另规定于董事会组织章程者,其董事会组织章程中关于财团组织之规定修订时,亦应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六、解散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1.法人解散登记申请书(应将法人登记申请书「目的」栏更改为「解散原因」栏,并载明其原因;将「存立时期」栏更改为「可决之程序与日期」栏,并载明其程序与日期;将「董(监)事姓名住所」栏更改为「清算人姓名住所」栏,并载明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请人栏签名或盖章,并于盖印信处加盖法人印信)2.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3.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4.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

七、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张。
(三)申检附文件:1.登记申请书(应记载清算人任免或决定变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由现任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2.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纪录。3.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4.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5.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八、清算完结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并附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1.登记申请书(应记载民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定清算人职务执行之情形与清算终结之日期,并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2.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3.法人于清偿债务后,其賸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己归属于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证明文件。4.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5.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九、注意事项:
(一)法人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者,应附具委任书,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并而成立新法人时应办理设立登记,其因合并而消灭者,应办理解散登记,因合并后而继续存在者,应办理变更登记。
(三)法人于登记时,提出于法院之印鉴,如有毁损、遗失或被盗时应刊登当地新闻纸三天,声明作废,并取二人之保证书申请更换。
(四)法人已登记之事项,申请人于收受公告副本后,应即将公告自行送往报社录登,登报费用由申请人负责迳交报社,并应于录登后将所登报纸一份迅送登记处凭核。
(五)法人已登记之事项,经公告七日后,声申请人(或其受任人)应携同业己登记存案之印鉴(即图记),前来登记处办理法人印鉴存证(即在法人登记鉴簿上当埸加盖存证之印鉴)手续及领取法人登记证书。
(六)法人登记证书,应悬挂于主事务所显明之处所,如有毁损、遗失或被时,应即刊登当地新闻纸一日声明作废,并取具刊登之新闻纸一份向法院申请补发。
(七)本文仅供参考,法人登记申请有关规定事项仍须依各该受理登记之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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