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儿童福利,小女孩,儿童哭泣。(图/视觉中国CFP)

▲《无罪的罪人》写的是一起国小学童校园性侵疑案,作者想表达的是一种先入为主的「狼师想像」。(图/视觉中国CFP)

作家陈昭如最新著作《无罪的罪人:迷雾中的校园女童性侵案》报导一起中度智能不足国小学童的校园性侵疑案,希望与读者一同见证现行司法审判实务中一位喊冤被告的遭遇。

许倍铭,案发时为该国小的特教老师,被控于对该学童实施智力测验的时候,以毛巾蒙住学童眼睛,脱下裤子让学童对其口交。十天过后,该名学童在父母面前时,说出「爸爸你不会把你的鸟鸟会给小狗吃」,母亲惊觉有异向导师通报,因而查获此起事件。

如果,我们只读判决书所认定的这一段事实,我想读者内心应有愤怒且不忍的情绪。然而,真相真是如此吗?一位特教老师在下午一、二节的上课时间,在门窗敞开的教室内,随时可能有其他老师、学生进出的情况下,许倍铭真的可能犯下这起性侵?

分析这起刑事案件的「证据构造」,可以发现这起性侵事件有三大证据争议,包含「儿童、心智障碍者的询讯问程序」、「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之精神鉴定」、「校园内性别平等事件调查程序」,三项程序可疑的证据加上社会对于性侵事件刑罚化、重刑化的期待,让许倍铭案始终阴雨绵绵,不见晴天。

争议1:学童警询程序的污染

该名学童来到妇幼警察队所制作的第一份警询笔录,当时学童母亲、社工在旁,警察提供「侦讯辅助娃娃」让学童模拟经过,但该学童为中度智能障碍,本身具有记忆扭曲且容易受暗示的特性,若未受过足够之训练或特别留意询讯问方式,极有可能污染了记忆,降低这份笔录的可信度。

许倍铭的律师在诉讼中多次请求法院完整勘验警询影音,便可发现学童证词的疑点,但法院并不愿意。判决有罪确定后,学童的警询笔录经过特殊教育学、司法心理学、社工、刑事证据法等四位不同领域的专家分析,均认为当时警员、社工使用诱导性问题而影响这份笔录的可信度。

争议2:有罪预设的精神鉴定

案件经过妇幼警察队移送至地检署,检察官收到案后,第一个侦办动作是嘱托医院对学童进行「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下称PTSD)之精神鉴定,PTSD诊断是在性侵事件常见的证据类型,实务上有时会透过被害人是否有PTSD症状来推论是否确有性侵事件。

PTSD的诊断是否得以回推其发生之原因,已有疑问。经过医院鉴定,其结论是学童并无PTSD,但其鉴定内容却指称受限于学童认知能力,且加害人进行性侵时并无过度激烈或胁迫,因此学童无法理解此事件之侵犯本质及所代表之意义,故未显现出创伤后之相关反应。这份报告显然已预设了有性侵事件存在,再解释何以并无PTSD,其结论更非难许倍铭「其心可议,其行不可恕」,已逾越鉴定人应有之公正。

本应作为协助司法认定事实的鉴定人,却在鉴定报告中扮演著法官的角色,直接认定许倍铭确有涉案,这份PTSD鉴定报告也成为法院认定许倍铭涉案的证据。

争议3:性平程序的回避争议

根据《性别平等教育法》,法院对于性平事件事实之认定,应审酌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报告。本案国小性平调查报告依法提供给法院作认定,成为本案的证据之一。性平报告认为确有这起性侵事件,并建议学校教评会予以解聘。此处争议在于学童之导师以该校性别平等委员之身分,参与了这起性平事件的评议、表决,而该导师也在刑事程序中,多次以证人身分出庭应讯。

根据《行政程序法》规定,公务员于该事件为证人的时候应自行回避,当时显然并未认知到导师既参与性平决定,又担任证人出庭,有角色上的冲突,并未要求其回避。最终性平报告与导师笔录也进到法庭成为证据,拉近了许倍铭与有罪之间的距离,也让许案距离正当法律程序愈来愈远。

有人说许倍铭案是很难「救」的冤案,然而事实上是并没有什么「好救」的冤案,每起冤案无一不是仰赖无辜者、家人的坚持,才等到平反的契机,才让司法有机会面对错误。许倍铭案正是一场对于司法不懈怠的叩问:「司法应该如何认定性侵犯罪的存在?」许倍铭多次法律救济行动未果,司法还没准备好面对这个错误,许倍铭案这道叩问也不会停止。

▼陈昭如新书《无罪的罪人:迷雾中的校园女童性侵案》,报导一起中度智能不足国小学童的校园性侵疑案。(图/春山出版

▲▼无罪的罪人书封。(图/春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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