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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他人,依刑法是规定是成立犯罪的。」此刑法第309条第1项定有明文:「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但是,如果非公然场合侮辱他人,会构成公然侮辱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像是在某些状况,例如工作职场、偶然状况、服役时候、学校教导学生、行车纠纷争执、社区邻里间、各式开会场合等等,发生纠纷时,三字经或问候娘爸的用语不时出现,这时候各种国骂时常派上用场,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被骂的人,如果不爽提出刑事告诉,一定会成罪吗?

  依实务判决看法,公然侮辱罪,是指侮辱他人,而且要「公然」为之始可成立。所谓「公然」,指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但必在事实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若处于一封闭状态之空间,人数不会随时间增减,亦无须经相当时间之分辨,即得计算确认其人数时,应认与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规范之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有违,尚难以该罪相绳。又该条所规定之「侮辱」,则系以使人难堪为目的,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表示不屑、轻蔑或攻击之意思,足以对于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达贬损其评价之程度,始足当之。

  有时,纵然行为人伤及被害人主观之情感,然而实际上行为人之行为对被害人社会之客观评价并无影响,仍不为名誉之侵害。至于是否属足以贬损他人评价之侮辱行为,应参酌行为人之动机、目的、智识程度、惯用之语言、当时所受之刺激、所为之用语、语气、内容及连接之前后文句统观之,非得以只言片语而断章取义;倘行为人仅系基于一时气愤所为粗俗不雅或不适当之言语,非意在侮辱,且对他人在社会上人格之评价并未产生减损者,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像我们曾经处理过的个案,告诉人自己因工作态度不佳等,主管始加以责骂,气头上出现类似他妈的、x你妈的屄等语,遭告诉人录音后提告,第一审判决有罪。但是上诉第二审,经本所深入分析发现,案发处所空间及时段,被告将大门关上,是属于暂时封闭空间,而且人数不会随时间增减,并非「公开场合」,也就是说根本不符合公然的要件。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与告诉人单独二人在设有门禁管制之封闭场所之对话,非属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场所,最终第二审改判被告无罪。

  不公然辱侮他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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