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澳洲国旗。(图/pixabay)

▲澳洲即便有被称为「宗教条款」的联邦宪法第116条,但目前仍无全国性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与台湾类似。(图/pixabay)

【保卫宗教自由与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2】

近年来,宗教自由的讨论在台湾渐受关注,这是一件可喜之事,代表台湾社会更趋向重视精神层面。外交部将于今年3月12日、13日委托台湾民主基金会主办「印太区域保卫宗教自由公民社会对话」,此一活动除受国际瞩目外,台湾的宗教团体也非常乐见。

对于宗教自由的重视,先进国家都极其关注,笔者上一篇以英国为例,本篇则探讨澳洲如何保障宗教自由。

谈到澳洲的宗教自由保障,必须分成联邦、各州及联邦领地分述。澳洲联邦政府由6个州、澳洲首都特区及一些领地所组成;6个州为昆士兰州、南澳州、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州、新南威尔斯州。在澳洲权利法案的发展过程中,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已经提供了涉及权利的雏形,再加上1981年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宽容与歧视宣言》,对有关宗教平等的法律改革提案与立法进程都产生重要影响(注1)。

一、澳洲联邦的宗教条款

在澳洲联邦宪法中涉及宗教的条款,主要是第116条规定,联邦不得透过立法建立任何宗教―「禁止立教条款」,或施加任何宗教义务―「免除宗教义务条款」,或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实践―「自由实践条款」,不得进行宗教测试。

上述条款更有「宗教条款」之称,该条款参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宗教测试条款;至于澳洲联邦宪法第116条中的「免除宗教义务条款」则是澳洲自己加入制订的。

二、各州与联邦领地

仅以澳洲首都特区及塔斯马尼亚州为例说明。

(一)澳洲首都特区:自2002年由特区首席部长任命顾问委员会研究权利法案,嗣后于2004年由立法机关通过《人权法案》,该法案于第14条规定:1.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及信仰自由,包括笃信自已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以个人或群体,公开或者私下的方式,透过膜拜,戒律、践行和传教的方式达自己的宗教或信仰。2.任何人不得受到限制他们膜拜、戒律、践行和传教自由的强迫。

又《人权法案》第14条中的权利可以受到《人权法案》的「一般性条款」约束,该条款规定人权「只接受由领地法律所设定的,能够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不证自明的合理的限制(demonstrably justified)」(注2)。

(二)塔斯马尼亚州:1934年订有《塔斯马尼亚州宪法法案》,该州是唯一拥有「自由实践条款」与「宗教测试条款」的州,其于《宪法》法案第46条规定:1.公民的良心自由、宗教的活动和表达自由,事关公共秩序与道德,应受到保护。2.任何人不得被迫就其宗教或宗教性信仰面起誓,或因宗教原因被取消资格;不得因任命或承担任何公职而进行宗教测试。

澳洲虽然在联邦宪法中有宗教条款,但目前仍无联邦宗教自由法案这样的全国性法律。澳洲联邦政府执行人权法案的主要依据,是1986年的《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法》(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Act of 1986),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于1998年提出《第18条—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报告,强烈建议联邦议会通过宗教自由法案,理由为澳洲法律没有完全保护宗教自由,与相应国家对宗教自由的现有保护相比,澳洲的法律是单薄的。

宗教自由的保障极为复杂(注3),在澳洲也有其特殊性,相关保障之法律的完善也不断地被提出讨论,足见这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台湾在此的欠缺似乎类似澳洲。我国宪法虽有第7条的宗教平等及第13条信仰宗教自由的规定,但涉及《宗教团体法》规定时,欠缺对宗教自由保障之基本原则的理解,导致因管制宗教团体的想法过于强烈,遭到宗教团体的强烈反弹。企盼台湾能依照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及《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宽容和歧视宣言》的精神,透过《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俾使我国的《宗教团体法》得以迅速完成立法,进而将宗教团体(社团、财团、非法人团体等)纳入合理的法制规范。

附注:
1.Reid Mortensen撰〈未完成的实验:澳大利亚宗教自由报告〉乙文,载John Witte, Jr. 等著、隋嘉滨.黄宗英等译核:七国宗教法制的基础与前沿,页147,2018年1月第1版第1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

2.Reid Mortensen撰:前揭文,载前揭书,页157~158。

3.邓衍森著:国际人权法,页147~148,2016年10月初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系列评论

李永然/英国《人权法案》确立宗教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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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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