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说明国民法官民调状况。(图/记者吴铭峰摄)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说明大法官解释。(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云林县议会前年修正地方政府组织自治条例时,对于正副议长选举是否要采无记名投票,引起争议,县议会因此向司法院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会议9日做出释字第769号解释,认为《地方制度法》中有关正副议长选举记名投票的规定(俗称「赖清德条款」),符合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宣告记名投票的规定合宪。

行政院长赖清德于4年前9合一大选时,以7成以上的得票率连任成功,县议会也由民进党议员取得多数。但当时国民党议员李全教,疑似以贿选的方式,突袭当选台南市议长,赖清德不满,遂不进市议会232天,引发争议。而李全教被依贿选起诉后,目前更一审判刑4年,尚未定谳。立法院于2016年修正《地方制度法》时,三读通过直辖市、县市议会正副议长及乡镇市民代表会的主席、副主席选举与罢免,皆改采记名投票,此项修法被称为「赖清德条款」。

不过云林县议会去年5月间,审理「云林县议会组织自治条例第6条修正草案」时,打算根据「赖清德条款」,将正副议长选举改为记名投票。此举引起国民党籍县议员李明哲等人不满,认为还是应该要采无记名投票。双方僵持不下,县议会遂声请大法官解释。

而司法院9日做出的释字第769号解释,认为「赖清德条款」并不违宪。司法院从有关地方自治及中央与地方如何分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宪法本文及其增修条文就县地方制度事项已明文赋予中央以「法律」定之。故《地方制度法》中的「赖清德条款」既符合制定法律之过程,当然为有效法律,并无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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