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闻2019年12月06日讯】(雪花新闻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为避免“时效停止制度”变相沦为犯罪者的保护伞,立法院6日三读通过《刑法》第83条及第85条修正案,将追诉权及行刑权的时效停止期,从现行1/4延长为1/3。若以追诉权时效原为30年为例,被告经通缉后,原应加计1/4为37.5年,修法后将延长为40年。

根据《刑法》第80条与第84条规定,犯罪的本刑越重,追诉权与行刑权时效皆会越长,例如:犯最重本刑为3年以上、未满10年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诉权时效为20年;若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诉权时效则长达30年。

然而,追诉权时效会因为检方起诉、依法应停止侦查或犯罪行为人逃匿遭通缉等原因停止计算;行刑权时效也会因为受刑人逃匿遭通缉、执行期间脱逃等原因停止计算。在修法前,停止计算的时间,若达追诉权或行刑权时效期的1/4,停止原因视为消灭,时效继续累计。

鉴于过去犯罪行为人或受刑人于侦、审过程拒不到庭、弃保潜逃或于有罪判决确定后逃匿以规避执行,若始终未到案,则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追诉犯罪或执行科刑,严重伤害司法威信。因此,民进党立委段宜康等人在5月间提案,将停止期间从1/4延长至1/3,相当于延长整体追诉权与行刑权时效,增加被告的犯罪成本。

法务部也表示,基于维护国家刑罚权之具体实现,避免时效停止进行变相沦为犯罪者脱法的工具,对该修法提案深表赞同。此提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讨论时,法务部等相关部会与朝野立委均无异议,顺利初审通过,并于6日完成二、三读。◇

责任编辑:郑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