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喷枪案。(图/记者吴奕靖翻摄)

▲2019年1月高雄3岁女童喷枪致死案,父亲遭检方以过失致死罪嫌起诉。(图/记者吴奕靖翻摄)

地方中心/高雄报导

高雄1名3岁女童2019年1月与生父到加油站,疑因高压喷枪灌气致死,桥头地检14日依过失致死罪嫌将女童父亲起诉;律师林智群也在脸书分享看法。其中探讨了法律中「未必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之间的差异,即使女童的死并不是父亲直接造成,但依旧须承担刑事责任。

林智群分析,喷枪对小孩来说是极度危险的物品,东西交到女童手上,出事了,这个结果父亲会想不到吗?这样到底算是「未必故意」还是「有认识的过失」呢?

「未必故意」的定义是,「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本意者」,例如:在人来人往处试射枪枝,明知可能会击毙来往行人,但试射者认为如果有人被打中而死算他倒楣,仍然试射,而击毙某人,则以故意论,以杀人罪论处。

「有认识之过失」则是,「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他举例,在深山试射枪枝,如果子弹击中人,其人必死,但试射枪枝者认为深山中不可能有人,仍然试射,此时某人经过遭击毙,则试射者将以过失致死罪论处。

两者对于结果的发生,都有预见。差别在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无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检察官今天认定过失,在于未必故意有一个要件,即爸爸是否有伤害女童的意思;但两人是父女,也没有利害关系,即使父亲未通过部分测谎,还是只能认定是过失犯罪。

但父亲在案件里具双重身份,一个是小孩的保护者,一个是危险前行为;他拿喷枪给小孩,就有义务消弥风险,父亲却没有积极防止意外发生,即使女童的死非爸爸所为,他还是得为此负起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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