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90年度台抗字第658号判决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禁治产人之监护人,依左列顺序定之:配偶
。父母。与禁治产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长。后死之父或母以遗嘱指定之人。
其中关于配偶及父母并未限定以与禁治产人同居者,始得任之,故配偶及父母虽不与
禁治产人同居,除法院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条第一项准用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二项
规定,为禁治产人之最佳利益改定监护人外,仍应以其为禁治产人之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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