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师谈现行假释制度之缺。(图/记者林敬旻摄)

▲律师李永然收到监狱受刑人来信,谈论假释问题,李永然认为假释的标准应该更明确。(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一封狱中的来信,张姓受刑人来信请教李永然律师关于假释的问题,也点出现行制度的缺失。假释的目的,是为了让已悛悔改过的犯错者早日迎向新生,但不透明的审查机制,受刑人怨声载道,专家也多次提出修正建议。为此,法律云制作系列专题,期盼为现行假释缺失寻找对策,以利后续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中,关于假释制度的修正,提升狱政人权。

张姓受刑人在信中提到《监狱行刑法》第81条与《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75条适用问题,他认为《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75条为特别法,又是霸王条款,受刑人却不知使用本条款来捍卫自己权益,沦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处境,情何以堪!而法条中决定是否假释的「悛悔」实据,经常沦为教诲师的主观意思所决定,不够客观。

他也批评决定假释与否的「累进处遇」评分标准太过复杂,也经常会出现计算漏洞,造成受刑人进级缓慢、假释延迟、刑期加重。另外各监狱中的「假释审查委员会」仅采书面审,他认为应该采取「听证模式」,让委员面试、听取受刑人意见。最后他强调自己愿意跳出来挑战体制,但相关程序需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可能最后需声请大法官解释一途,建请李永然提供法律协助。

对于张姓受刑人的意见,李永然亲自回信解惑。李永然解释,《监狱行刑法》第81条与《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75条交相适用下,应该优先适用《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75条的规定,将「一级受刑人」认定适于社会生活,「应」速报请法务部假释,但目前矫正署及各监狱却不认同此见解,行政法院也无相关案例。

而对「累进处遇」评分标准,李永然也认为不妥,完全经不起考验。他认为受刑人假释的审查与核准,应该有更明确的标准,不应该以空泛的理由,来驳回假释;尤其是应该处于假释覆审地位的法务部,最后常以「社会观感不佳」为由,驳回假释。李永然问「谁来决定社会观感?何种情形下是社会观感不佳?有哪一种犯罪是社会观感良好?」

李永然强调,受刑人服刑应以矫正、教化为目标,倘若受刑人服刑已达相当时间、又善尽矫正教化目的,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实在没必要以此等空泛、不具体的理由驳回假释。「不患寡、患不均」,司法院长许宗力也在释字755号解释的协同意见书中称「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国民」,李永然因此认为,监狱的人权仍要维护,「公平对待」只是最基本的人权,政府应该要给予受刑人公平假释的机会。
 

附注:

《监狱行刑法》第81条
「对于受刑人累进处遇进至二级以上,悛悔向上,而与应许假释情形相符合者,经假释审查委员会决议,报请法务部核准后,假释出狱。报请假释时,应附具足资证明受刑人确有悛悔情形之纪录及假释审查委员会之决议。……」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75条
「第一级受刑人合于法定假释之规定者,应速报请假释。」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76条
「第二级受刑人已适于社会生活,而合于法定假释之规定者,得报请假释。」

▼张姓受刑人早年因犯下多起掳人勒赎案件,后遭判无期徒刑定谳。他在狱中苦学,多次透过友人投书媒体,冀改善监狱人权。(图/记者林敬旻摄)

▲李永然律师谈现行假释制度之缺。(图/记者林敬旻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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