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大厦,中央政府一级机关,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公务员惩戒,司法行政机关(图/记者季相儒摄)

 ▲员警办案草率,今遭公惩会惩处休职1年。(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警局员警粘峻硕,侦办2013年间的一起便利商店失窃案,因办案过于草率,误植照片,诬指男子陈建国为窃贼,让陈男遭检方起诉。陈男因感冤屈难伸自杀身亡,监察院发现后,对粘员提出弹劾,并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公惩会29日决议,将粘员处分休职1年。

本案由监察委员高凤仙及高涌诚调查后,提出弹劾。当时2名监委调查,发生在2013年6月26日深夜11点多,板桥全家便利商店失窃游戏光碟案中,有许多事证显示,遭检察官起诉的男子陈建国并非窃嫌,真正犯嫌另有其人。

在监委公布的资料中认为,时任板桥分局板桥派出所员警粘峻硕受理本案后,明知超商及路口监视器录影画面均无法证明陈建国为窃嫌,而且且陈建国已提出不在场证明发票。但粘员非但不将此些物证移送检方,而且包含陈建国不在场证明的笔录,翻拍照片6张错植时间,种种行为,误导检察官心证。因此监委认为粘员办案草率,于今年6月间提出弹劾,并送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惩处。

公惩会受理后29日宣判,公惩会认为,粘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公务员应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及同法第5条「公务员应谨慎勤勉」之规定。当时陈建国坚决否认犯行,提出发票不在场证明并会同调阅监视影像之情况下,粘员未能秉持客观中正立场,摒除成见,审慎探究案情,勤勉细心查证,致疏未察觉陈建国与窃嫌之影像特征有异及2张发票时间仅相差3秒,店家指认是否正确?

另外公惩会也认为,粘员未将陈建国所提发票附卷及将其不在场证明供述记明于笔录当中,轻忽被告权益及对被告有利之情形。况且他草率制作随案移送的翻拍照片致多张错植时间,甚至迳行注记陈建国警询笔录所无之内容作为涉案证据,形成陈建国无不在场证明及疑似弃置赃物的假象,强化其涉嫌程度,不仅有误导检察官心证之虞,更损及民众对警方办案之信任,违失情节重大。嗣又衍生陈建国自杀身亡之不幸事件,损及司法公正形象及警察良好信誉,情节非轻,为维护公务纪律,有予以惩戒之必要,因此处以休职1年之处分。

至于当时监委也弹劾提起公诉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詹骐玮,公惩会这次并未对他的部分做出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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