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女神,司法女神,天秤,公平。(图/视觉中国CFP)

▲正义女神如掀开蒙眼布,即使手持正义的天秤,也难令人信赖。(图/视觉中国CFP)

日前最高法院针对一则有关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案件(108年度台抗字第921号),裁定准许当事人声请法官回避,判决书内容写到:「法官不唯有责亦须自我期许应依据法律公正而独立进行审判,然遇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其对案件恐存预断成见之情形,虽不代表裁判即是不公正,但单是有利害关系及预断成见疑虑之外观,便足以腐蚀司法公信力之基础」,文字铿锵有力,令人佩服!

法官回避制度的争议,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经常发生,目前法律规定有法定自行回避及当事人声请回避两种。有法定回避事由仍参与裁判,判决当然违背法令,所以法官都会自行回避,否则判决写得再好,也是做白工。在法院内部行政作业上,承办法官都会上签呈给庭长、院长核准后改分,因此鲜有应回避未回避的情状发生。

另外,实务上也常见法官为了避嫌,怕惹人争议而自请回避的情形,例如,配偶担任检察官起诉的案件、配偶任职下级审裁判后经上诉的案件,甚至于配偶担任辩护人的案件等等,法院在分案时,分案室就会主动避开而分给其他法官;或也常有法官对于与其熟识的门生故旧、远房亲戚的案子主动自行回避。因此,所有回避的争议都是出在当事人声请回避,不被准许的情形。

由于传统的实务见解认为,要有事实足认法官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才能成立,亦即法官「对于诉讼标的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密切之交谊或嫌怨或有其他故旧恩怨情形」,而有没有这项事实要依客观上的证据来认定,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测或不满意见就可以成立的,所以要求当事人释明法官有上述事由,根本不可能。因此,事实上声请回避成功的案例,犹如凤毛麟角,法官回避制度形同具文。

可是法官对于声请回避案件为什么都不准呢?个中原因应出在,法官有自信不会将私人的感情、意识等因素带到案件里,自认执行职务时不会偏颇。但是,自信只存在法官内心,有没有偏见与预断,外界无从得知,而回避制度设计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公平法院,因此客观上要有相当理由让当事人相信,法官执行职务是公正客观且中立的,若对其中立与公正的立场有所质疑时,即应构成回避事由。

例如,法官就同一案曾经参与上级审裁判,嗣因调回下级审又承办该案件;就同一案件曾经参与同审级裁判,上级审发回后又续办该案件;就同一案件曾经参与共犯裁判或该共犯以证人身分讯问之裁判;曾参与再审案件的原确定判决的历次裁判程序;曾参与同一案件的民事、少年程序等等,以上情形法官实际上已经就案件实质内容有所涉猎,也产生了一定的心证,法官能否本于客观中立与公正的立场参与审判,足令人产生合理怀疑,难再让人相信其内心不会有偏见或预断的结果,因此法官都应该自行回避,或依当事人声请裁定回避。

至于当事人每每于诉讼程序进行中,经常以法官问案态度不佳、不依当事人声请更改庭期、对于声请调查的证据不调查,以及依职权调查未声请调查的证据等事由声请法官回避,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借由声请法官回避来阻挠案件的进行,或是认为法官未依其声请进行这些诉讼行为,会产生不利的结果,主观上认为法官执行职务有偏颇,这就可能是臆测或不满的成分居多,应该不是声请回避的事由。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法院更是正义存在的保证,但公平法院的建立必须依赖法官执行职务的公平性与中立性,若法官执行职务的公平性与中立性遭到质疑,即应构成回避事由。诚如上述最高法院裁定内容,「正义不仅必须被实践,而且必须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践;正义女神如掀开蒙眼布,即使手持正义的天平,也难令人信赖」。现行司法实务对于当事人声请回避一概不准的态度,就是无法以人民看得到的方式来实现正义,也是公平法院建立的最大障碍,唯有彻底加以移除,台湾司法公信力才能更往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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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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