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階段應檢附之書件:

 

項 號

書件名稱

說明

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

一、各項申請書件之紙 張大小,以 A4 尺

  寸為原則。
二、書件份數原則上為

六份,惟各主管機 關可視實際需要 酌予增減,並於申 請書上註明。

三、檢附影本均應附註 「影本與正本相 符」,並加蓋工廠 及工廠負責人印

  章。
四、依收費標準規定,

工廠登記之審查 及登記費,每件新 臺幣五千元。

五、產品製造流程圖為 低污染事業之認

定文件。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 造、加工之證明文件。

產品製造流程圖。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 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 件。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 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併附使 用執照清冊。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 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 分之一。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 者,免予檢附;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 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廠地位置圖(套繪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經建版地形圖)及土地使用計畫配置 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其 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 量、熱能)。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第二階段應檢附之書件:

項 號

書件名稱

說明

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 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 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 物清理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 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一、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 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 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二、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 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 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 臨時工廠登記。

三、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 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 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辦理第二項有關建築物消 防設備圖說審查作業,其 建築圖說應經建築師、測 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 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或 取得政府機關核定文件 (如建物成果測量圖)。

五、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水權狀或水費證明等。

六、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 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 括電熱)在 37.5 千瓦以上 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 積合計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之工廠;都市計畫外使 用電力(包括電熱)在 75 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 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七、屬大量使用化學材料及化 學品之產業類別 17 石油 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 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 製造業等 3 項產業類別 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應 個案副知勞檢單位請列為 優先檢查對象。

依消防法第十條、公共危險物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及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規定,須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出 具之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圖說 審查核定書函及竣工查驗核 定書函。

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廢污水排注許可或同意文件。

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核 定證明文件。

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 者,應檢附建築師勘驗建物安 全結構證明書。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 有設廠標準之工廠,應檢附符 合標準之證明文件。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本公司目前輔導廠商過件率100% ,未過件者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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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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