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阶段应检附之书件:

 

项 号

书件名称

说明

临时工厂登记申请书。

一、各项申请书件之纸 张大小,以 A4 尺

  寸为原则。
二、书件份数原则上为

六份,惟各主管机 关可视实际需要 酌予增减,并于申 请书上注明。

三、检附影本均应附注 「影本与正本相 符」,并加盖工厂 及工厂负责人印

  章。
四、依收费标准规定,

工厂登记之审查 及登记费,每件新 台币五千元。

五、产品制造流程图为 低污染事业之认

定文件。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从事物品制 造、加工之证明文件。

产品制造流程图。

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工厂负责人身分证影本;如为华侨或 外国人,检附在台设定居所证明文 件。

建筑物配置平面简图及建筑物面积 计算表;如领有使用执照者,并附使 用执照清册。

最近三个月内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地 籍图誊本,其比例尺不小于一千二百 分之一。但能以电子处理方式取得 者,免予检附;如为都市计划范围内 之土地,另检附土地使用分区证明。

厂地位置图(套绘于二万五千分之一 经建版地形图)及土地使用计划配置 图(另附土地清册及现场照片),其 比例尺不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机器设备配置图(加注使用电力容 量、热能)。

其他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

 

 

 

 

 

 

 

 

 

 

 

 

 

 

 

 

 

 

 

2.第二阶段应检附之书件:

项 号

书件名称

说明

属低污染事业且为环保法令 管制之事业种类、范围及规模 者,应依环境影响评估、水污 染防治、空气污染防治、废弃 物清理之类别,分别检附环境 保护主管机关出具之各项核 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一、设厂如属订有设厂标准 者,应检附符合设厂标准 规定之作业场所配置图。

二、产品如属订有设厂标准 者,应俟办理会勘并符合 设厂标准规定后再行核准 临时工厂登记。

三、产品如系一般食品工厂, 应办理会勘或出具卫生单 位检查合格证明书。

四、办理第二项有关建筑物消 防设备图说审查作业,其 建筑图说应经建筑师、测 量技师、地政士或其他与 测量相关专业技师签证或 取得政府机关核定文件 (如建物成果测量图)。

五、合法水源相关证明文件: 水权状或水费证明等。

六、供公众使用建筑物标准: 都市计划内使用电力(包 括电热)在 37.5 千瓦以上 或其作业厂房之楼地板面 积合计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之工厂;都市计划外使 用电力(包括电热)在 75 千瓦以上或其作业厂房之 楼地板面积合计在 500 平 方公尺以上之工厂。

七、属大量使用化学材料及化 学品之产业类别 17 石油 及煤制品制造业、18 化学 材料制造业、19 化学制品 制造业等 3 项产业类别 者,于核准工厂登记时应 个案副知劳检单位请列为 优先检查对象。

依消防法第十条、公共危险物 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 准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及 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消防安 全设备审查及查验作业基准 规定,须取得消防主管机关出 具之证明文件者,应检附图说 审查核定书函及竣工查验核 定书函。

合法水源相关证明文件。

废污水排注许可或同意文件。

位于山坡地范围,经认定须拟 具水土保持计划者,应检附核 定证明文件。

已达供公众使用建筑物标准 者,应检附建筑师勘验建物安 全结构证明书。

属本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 有设厂标准之工厂,应检附符 合标准之证明文件。

属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 款规定产品,应检附该法令主 管机关出具之许可文件。

 

 

本公司目前辅导厂商过件率100% ,未过件者全额退费。

临时工厂登记证 免费咨询服务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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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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