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老賴名下無財產可執行,如何解決? 新聞 第1張

之前總有朋友說,把失信被執行人稱作老賴是不對的。

讓全國姓賴的朋友,情何以堪?

當債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怎麼辦?

我們可以申請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就是我們生活中講的“黑名單”。老賴進入黑名單,對債權人有什麼好處呢?

《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當老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會被: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

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在實務中,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後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

5、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強制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以後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案例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擁有1***999999手機號,每月最低消費1200元,迅速對其進行查封和評估,並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於2017年3月11日上午5時22分以19.38萬元順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愛縣法院在執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竇某下落不明,且查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在其後執行過程中,博愛縣法院執行幹警查明被執行人名下號碼為15xxxx88888手機卡一張,隨即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上述名下手機號。經過評估,該手機號價值6萬元。2017年8月25日,該手機號碼在淘寶網司法拍賣,以20萬元的最高價成交。

相信法院之後對於老賴的打擊力度會不斷加大,確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也希望法院能夠給我們廣大人民羣眾信息,恢復對法律的信仰,對國家司法效力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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