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庞迪企业风险管理师】

继去年底国人被举报运油到北韩后,法务部在今年初才首次依「资恐防制法」规定邀集相关机构召开「资恐防制审议会」,基于国际合作及联合国决议认有必要,于会中通过特定个人和2境外法人为制裁名单,本月初,又传出台北地检署对今年初被南韩举报长期运送柴油前往北韩的我国业者进行搜索和侦讯,就部分国人未顾及国家声誉及利益而屡踩红线,实在令人遗憾。

在即将接受亚太防制洗钱组织相互评鉴之际,运油到北韩的事件频传,评鉴人员可能会想了解我国如何对运送业者及船只为管理,如何监控船只是否运送物品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欧盟或美国对其为贸易禁运或经济制裁的国家或地区,或当客户有上述货品运送需求时,金融机构及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是否明了应采取何种作为,并要求受评鉴人员说明如何落实于日常作业中。

现行资恐防制法主要系依据FATF 40项建议中的第六项及第七项关于防制资恐及武器扩散建议制定,只针对有关决议案所指定制裁之个人、法人或团体的资金或资产为冻结。

除依第六条基于人权保障或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须酌留必要的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外,依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受指定制裁之个人、法人或团体的金融帐户、通货或其他支付工具,为提款、汇款、转帐、付款、交付或转让。然由于涉及资金移转的媒介并不只限于金融帐户、通货或其他支付工具,其他金融商品 (如保险)或服务亦有可能或提供协助,故在此次资恐防制法修法时,建议修正第七条第一项加入第四款,明定金融机构及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不得向受指定制裁之个人、法人或团体提供任何金融商品或服务,以杜绝任何可能的资恐金流。

另一方面,为配合国际防止毁灭性武器扩散,我国早已颁布贸易法第13条和「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等贸易控管规定,对于战略性高科技货品之输出入及流向加强管理,经济部国贸局网站上即有输往北韩/伊朗敏感货品清单,及输出管制货品清单和管制交易对象名单,供利业者筛选和查询。

经济部国贸局除在去年9月依贸易法第5条规定公告实施贸易禁运,全面禁止台湾与北韩双边输出入贸易外,为因应美国于今年5月8日宣布退出全面联合行动计划 (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JCPOA) 协议,恢复对伊朗制裁,也在5月18日公告,凡涉入违反美国相关制裁项目或规定者将无法透过台伊清算机制取款,并提醒厂商与伊朗交易仍需注意美国相关禁令,避免误触遭美方制裁影响自身权益。

以上与贸易有关的资恐防制规定,并未与现行资恐防制法做一整合,对金融机构及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而言,恐因为不熟悉贸易法相关规定,导致有协助客户与禁止往来国家或地区为交易,而未能立即采取通报及控管的情形。

综上所述,为求完备我国打击资恐的法令,并落实打击资恐活动,顺利通过相互评鉴,建议在此次资恐防制法修订时,对受指定制裁之个人、法人或团体或有违反贸易法第13条之情形,就法令面做一统整。

最后,为避免运油到北韩之事件重复发生,除相关主管机关须对高风险业者加强监控外,国人对涉外交易之客户和与其往来交易人,亦须进行尽职调查。

例如,必须确认客户和与其往来交易人是否为管制交易对象名单之人,其所在地是否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欧盟和美国的贸易禁运或经济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如有涉及该等国家或地区,对客户和与其往来交易人应进行黑名单筛选,了解货物的本质为何,是否为相关国家输出管制货品清单上之物品,并确认往来交易 (如商品或技术层级) 是否有符合客户和与其往来交易人的营业目的,及交易模式 (含付款方式) 是否有符合国际贸易常规等。若是美国贸易禁运的国家或地区,更须确认交易环节中是否有牵涉美国金融机构,及交易是否以美金报计价等。打击资恐,徒法不能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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