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龐迪企業風險管理師】

繼去年底國人被舉報運油到北韓後,法務部在今年初才首次依「資恐防制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召開「資恐防制審議會」,基於國際合作及聯合國決議認有必要,於會中通過特定個人和2境外法人為制裁名單,本月初,又傳出臺北地檢署對今年初被南韓舉報長期運送柴油前往北韓的我國業者進行搜索和偵訊,就部分國人未顧及國家聲譽及利益而屢踩紅線,實在令人遺憾。

在即將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相互評鑑之際,運油到北韓的事件頻傳,評鑑人員可能會想了解我國如何對運送業者及船隻為管理,如何監控船隻是否運送物品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歐盟或美國對其為貿易禁運或經濟制裁的國家或地區,或當客戶有上述貨品運送需求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是否明瞭應採取何種作為,並要求受評鑑人員說明如何落實於日常作業中。

現行資恐防制法主要係依據FATF 40項建議中的第六項及第七項關於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建議制定,只針對有關決議案所指定製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資金或資產為凍結。

除依第六條基於人權保障或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目的,須酌留必要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外,依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受指定製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的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然由於涉及資金移轉的媒介並不只限於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其他金融商品 (如保險)或服務亦有可能或提供協助,故在此次資恐防制法修法時,建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加入第四款,明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不得向受指定製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提供任何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杜絕任何可能的資恐金流。

另一方面,為配合國際防止毀滅性武器擴散,我國早已頒布貿易法第13條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等貿易控管規定,對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加強管理,經濟部國貿局網站上即有輸往北韓/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出管制貨品清單和管制交易對象名單,供利業者篩選和查詢。

經濟部國貿局除在去年9月依貿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實施貿易禁運,全面禁止臺灣與北韓雙邊輸出入貿易外,為因應美國於今年5月8日宣佈退出全面聯合行動計畫 (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JCPOA) 協議,恢復對伊朗制裁,也在5月18日公告,凡涉入違反美國相關制裁項目或規定者將無法透過臺伊清算機製取款,並提醒廠商與伊朗交易仍需注意美國相關禁令,避免誤觸遭美方制裁影響自身權益。

以上與貿易有關的資恐防制規定,並未與現行資恐防制法做一整合,對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而言,恐因為不熟悉貿易法相關規定,導致有協助客戶與禁止往來國家或地區為交易,而未能立即採取通報及控管的情形。

綜上所述,為求完備我國打擊資恐的法令,並落實打擊資恐活動,順利通過相互評鑑,建議在此次資恐防制法修訂時,對受指定製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有違反貿易法第13條之情形,就法令面做一統整。

最後,為避免運油到北韓之事件重複發生,除相關主管機關須對高風險業者加強監控外,國人對涉外交易之客戶和與其往來交易人,亦須進行盡職調查。

例如,必須確認客戶和與其往來交易人是否為管制交易對象名單之人,其所在地是否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歐盟和美國的貿易禁運或經濟制裁的國家或地區,如有涉及該等國家或地區,對客戶和與其往來交易人應進行黑名單篩選,瞭解貨物的本質為何,是否為相關國家輸出管制貨品清單上之物品,並確認往來交易 (如商品或技術層級) 是否有符合客戶和與其往來交易人的營業目的,及交易模式 (含付款方式) 是否有符合國際貿易常規等。若是美國貿易禁運的國家或地區,更須確認交易環節中是否有牽涉美國金融機構,及交易是否以美金報計價等。打擊資恐,徒法不能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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