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叶世文被判21年重刑,其余被告通通免囚。(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叶世文。(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犯下多起弊案的前桃园县副县长叶世文,先前就因在林口合宜住宅弊案中收受贿赂,遭判刑7年定谳,入狱服刑。最高法院4月初再依贪污、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合计判刑10年半定谳。高院13日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痛批他「严重破坏国民对于公务员不可收买性及执行公务廉洁性之信赖,甚值非难。」

判决指出,叶世文(71岁)于2011年担任营建署长期间,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远雄集团总裁赵藤雄贿赂4百万元。2013年他转任前桃园县副县长后,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赵行贿1600万元。台北地检署2014年指挥廉政署侦办,又查出叶男于营建署长任内,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标前,预先向赵藤雄期约索贿2200万元,但还没收到贿赂,另外检方也查出叶男帐户还有3300多万元不明来源的财产。检方针对此4大罪状,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将叶男重判19年,二审改判21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2016年4月间,先将「林口A7住宅弊案」判刑定谳,其余部分撤销发回更一审,叶男遭判刑7年定谳,发监执行。而2017年的高院更一审,认为他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期约收受2600万元,实际取得1600万元贿赂,这部分判刑7年6月、褫夺公权5年;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3年、褫夺公权3年;另宣告没收犯罪所得3300余万元;「新竹眷改弊案」仍无罪。案经最高法院于今年4月间驳回定谳。

检方向高等法院声请定应执行刑,高院合议庭认为,叶世文身为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之政务官,理应廉洁自持,且已受有丰厚俸禄,犹贪图不正金钱,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期约并收受贿款,复有财产来源不明情事,严重破坏国民对于公务员不可收买性及执行公务廉洁性之信赖,甚值非难,因此裁定应执行14年。本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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