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普法:對待失信被執行人,有哪些措施? 新聞 第1張

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

2016年3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範圍。

以上2、3雖然是部分法院進行的措施,根據限制失信人的強力措施,可能會慢慢得到推廣。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案例一:銀川市興慶區法院2015年始通過凍結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不予審核的方法,執結了多起執行案件。目前,該法院執行局正在和轄區內的多個部門進行協調,打算進一步擴大凍結“老賴”的其他資格證及相關證明,讓一些靠“證”喫飯、靠“證”生活的老賴寸步難行。

案例二: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法院在一起撫養費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瞭解到某長期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擁有B本駕駛證,並從事貨運工作,於2017年7月13日凍結被執行人駕駛證,不給其駕駛證年檢的機會,消除其對抗執行的本錢。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 旅遊、度假;
  •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 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 發行債券限制。
  • 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 股權激勵限制。
  • 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 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 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 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

  •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

  • 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 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 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榮譽和授信限制

  •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 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 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 使用草原限制。
  • 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請自行詳細閱讀《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用的是“限制”,當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佈《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

    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臺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臺購買機票、列車軟臥、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希望國家能不斷加強司法執行力度,給債權人一個公道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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