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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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有没有看过这个东西,

花个几分钟,来认识一下,这传说中的纸老虎~~

有时也是会咬人的~~

支付命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08条规定:

「债权人之请求,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

  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得声请法院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

而支付命令的声请,其实很简单,

只要你用书面,检附证据,例如票据、借据或汇款纪录等,

并且只要缴纳程序费用新台币一千元,

就可以向法院声请,法院不会开庭,只会形式审查,就会核发支付命令。

所以有很多的债权人,为了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

就会先利用这样的支付命令方式,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清偿债务。

 

那债务人或是莫名其妙收到支付命令的人,

要怎么救济呢?  就如同上面图片中第三项所写的,

如果你认为对于债权人提出的债权事实或法律关系有意见,

很简单,只要用书面向法院表示,你有意见,不用附任何理由

原则上这个支付命令就会失去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6条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

得于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不附理由向发命令之法院提出异议。)

 

而最简单的写法就是:

一、就  钧院○○年度字第○○号支付命令,显有疑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6条规定,依法提起异议。

二、程序费用由相对人负担。

虽然理由可以不用写,但要记得一定要写清楚债权人、债务人

还有案号跟股别,这样法院才会知道你是针对哪个支付命令提出异议。

 

但如果你不小心或不在意,在收到二十天之后,都没有提出异议,

这个时候,这纸老虎,就可能变成真的老虎,

如同上图中第四项的内容,如果不于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者,

本令命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这可是很严重的效果,不能不小心防范。

 

因为现在有些人住公寓大厦,往往由管理员代收,

在实务上是认为已经送达,或者是有些人认为我就没有欠他钱不用管他

也有可能债务人认为债权已经罹逾时效,也不用管他,

但就如同前面说的,支付命令是采形式审查,

而且法院认为已经给了不用附理由的异议救济方式,

原则不会去详细调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存在与否还有时效问题,

所以一旦异议期间过了,就会具有确定判决的效力,

债权人就可以以此做为强制执行名义。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

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得为执行名义。"

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21条规定:

"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未于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

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

 

简单的说,就如同在新闻里常见的,有民众收受支付命令后

没有依法异议,债权人就拿著支付命令去强制执行,查封他的银行帐户,

或是拍卖他名下的不动产,而且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这样的执行是终局执行,换句话说也就是如果一旦被执行了,

你银行的钱就会跑别人户头,你的房子就可能会拍卖了~

 

那这时候,一定有人会问,那...怎么办~~?

虽然依据强制执行法第18条规定:

"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一旦开始,原则就不会停止。

但如果你认为你根本没有欠对方钱,还是认为未合法送达,

你这时可以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并提供担保,来停止执行。

强制执行法第14条参照:

"执行名义成立后,如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发生,

债务人得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

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如以裁判为执行名义时,

其为异议原因之事实发生在前诉讼言词辩论终结后者,亦得主张之。"

 

但是在这里建议,还是不要真的走到最后的这个救济程序,

毕竟如果一时要提出大笔资金来预供担保,

对一般人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

所以真的不要忽视支付命令的效力,尽量能在法定期间就赶快异议。

 

最后附带一提的,如果真的来不及异议,而让支付命令

可能形成确定判决效力,这时就只能依据上面的方法来救济,

千万不要听信谣言,要将财产处分或移转以规避强制执行,

这可能会触犯刑法第356条毁损债权罪,

而且已经移转的债权,还是可能被债权人依据民法第244条主张

撤销诈害债权,得不偿失。

 

当然最后还是建议各位,专业的事情就留给专业的人去做吧~

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还是先请教律师或寻求法律扶助等机构,

以确保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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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集预告:存证信函到底要怎么写才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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