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跳海。(图/视觉中国)

▲陈建国因遭冤诉后自杀,职务法庭对检察官做出不惩戒处分,检警职司侦查,同样的侦查瑕疵,怎有警察休职一年,检察官却没事!(图/视觉中国)

男子陈建国因超商游戏点数卡窃案被起诉后「以死明志」,监察院对承办员警及检察官提出弹劾,去年员警遭公惩会休职一年,职务法庭日前对检察官做出不惩戒处分。消息一出,各界哗然。检警职司侦查,本是命运共同体,同样的侦查瑕疵,怎有警察休职一年,身为侦查主体的检察官却没事!

职务法庭判决认为窃嫌与陈建国都有「戴鸭舌帽」、「戴眼镜」、「著长裤」等相似的外型特征,及案发时陈在遭窃的超商附近有地缘关系,已达「犯罪嫌疑重大」的起诉门槛。相较于去年公惩会的判决,认为员警依据上述外型特征判断窃嫌即陈建国,系「先入为主」、「不当判断」,简直是天壤之别!

全案的关键在于,陈男所提供的不在场证明电子发票有没有被详细查证。公惩会特别强调「员警在翻拍照片注记陈建国警询笔录所无之内容,形成陈建国并无不在场证明的假象,强化其涉嫌程序」,违失情节重大。但警方搜集证据,只是供检察官参考,并没有拘束检察官的效力,检察官仍要依法侦查;案件起诉与否,是由检察官决定,不是由警方决定,所以检察官对于不在场证明电子发票这项证据没有详查,就难辞其咎。

到底承办检察官有没有调查不在场证明电子发票这项证据?从判决书看来,检察官没有提示翻拍照片等证物,依证人具结坚称陈是窃嫌、外型特征相似,加以陈前往玩游戏的网咖和遭窃的超商有地缘关系等事证,主观认为陈就是窃嫌,似未对不在场证明详加调查。

那么,去年公惩会的判决内容,长篇大论说到两超商相隔距离达210公尺或260公尺,陈建国提出的统一超商发票时间,与全家便利商店监视画面中的男子结帐时间,二者仅相差3秒,陈建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全家便利商店的论述,如今看来格外讽刺!

「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诉讼法》第2条定有明文。刑事案件从案发后开始侦查,到检察官起诉的决定,是一段前面会影响后面的过程,不能说警方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就会误导检察官的心证。检察官的工作,本来就是对于警方所提供的证据来做有无瑕疵的筛选,应该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没有进行,就是未尽责!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才是侦查主体,警察只是协助侦查,只要有「犯罪嫌疑」就可以提起公诉,至于犯罪嫌疑要到达什么程度,才会被起诉?那就委由个别检察官来认定了。但长期以来,许多检察官秉持「有罪推定」的心态,对于警方移送的犯罪事实照单全收,并据以起诉,虽然外界一再质疑检察官滥行起诉,法务部总以定罪率高达九成多来搪塞,一再强调绝对没有滥行起诉这回事,但内行人都知道,九成多的定罪率只是统计数字的迷思,有许多事实根本不构成犯罪,只是为了计算定罪率,才把它算入维持。

这绝对是起诉门槛太低所造成的,但刑事案件的侦办是一棒接一棒,法律对于检察官起诉和法官判决的证据要求并不相同,检察官若有起诉后还有法官把关的心态,就会放宽起诉门槛,让被告奔波到法院;法官若有还有上级审挡著的心态,证据调查可能就会松懈,事实无法厘清,真相无法呈现,案件在各级法院间来来去去,到头来受苦的还是被告!就算最后沉冤得雪,可能已经虚耗人生数十载,性格强烈者,就像陈建国可能会选择以死明志!

相信检察官和法官都不愿意造成冤抑,但为应付排山倒海而来的案件量,以及上级机关的管考,在调查证据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怎可能面面俱到?因此,疏减案件量才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但因民众权利意识高涨,要疏减案件量简直是天方夜谭,说不得也做不到,比较可行的是,加重检察官的举证责任,改变检察官那种起诉后还有法官把关的心态,例如: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逼检察官负完全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责任。然而稍有刑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制度被讲了数十年,到现在还在纸上谈兵,这可能才是职务法官对于检察官做出不付惩戒的背后原因。

好文推荐

汤文章/揭弊心惊惊 吹哨者真能受到保护?

汤文章/司法正义不能姗姗来迟,再审修改够了吗

汤文章/【律师法修法】在野法曹不是涉贪司法官回收场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