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报废车,事故。(图/视觉中国CFP)

▲我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的处罚,仅限于酒驾与毒驾,至于高速、疲劳驾驶等,皆未规定于其中。(图/视觉中国CFP)

立法院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的修正案,即于此条文增加第3项,对酒驾累犯致人于死者,刑度提高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此的加重,不仅有违宪争议(参考笔者著:吴景钦/累犯加重违宪,那酒驾呢),其他与酒驾相类似的危险驾驶,是否也有相同的刑法规范可为处理,却是必须检讨的课题。

虽然一般习惯称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为酒醉驾车罪,但事实上,此条项的第3款,仍列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的所谓毒驾行为。只是由于毒品或药物的种类繁多,无法如酒驾般,直接订出呼气值的酒精浓度为千分之零点二五的标准,就只能于具体个案去判断,是否因此不能安全驾驶。

而由于吸食毒品的药效,不会如酒精般快速,实务上就曾发生,明明吸食毒品却因药效尚未发作,无法认定其不能安全驾驶,致判无罪的结果。若无法判定毒驾不能安全驾驶,因此撞死他人,就无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前段的加重结果犯之适用,自然也不会有五年内再犯致人于死的更加重刑罚的问题。这就使新增法条完全局限于酒驾之情况,形成一大漏洞。

再来,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的处罚,仅限于酒驾与毒驾,至于高速、疲劳驾驶等,皆未规定于刑法之中,也因此,当此类危险驾驶也发生致人于死的结果时,仍是以刑法第276条的过失致人于死罪论处。而此罪的法定刑,虽已提升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与酒驾致人于死罪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以及酒驾累犯致人于死罪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显然有极大的差距。当然,必须思考的是,到底是前者过轻或是后者过重,哪一个较符合罪刑相当,于现今,实也令人摸不著头绪。

日本为了有效防止危险驾驶,于2013年特别制订《汽车驾驶致人死伤处罚法》,虽然也是对危险驾驶的重刑化对待,但与我国不同的是,日本将危险驾驶的范围,扩及于病气、无法驾驭、高速驾驶等。凡此立法例,或许可以为同样讲求重刑化政策的我国一个参考。

不过,将危险驾驶加以扩张,也将面临如何判定的困难。如所谓高速驾驶,或可以超过一定时速为标准,但到底该订多少,恐是个问题。其次,在不可能处处皆有测速器为监控下,如何于车祸发生后判定时速多寡,也是个疑问。若高速驾驶尚且如此,其他如疲劳或病气驾驶恐更难认定,与其如此,倒不如加速智慧交通网路的建构,以及推动自动驾驶上路,或许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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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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