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举办消费者讲座,左起政大教授彭金隆、台北市主任消保官何修兰、评议中心董事长李满治、主持人廖庆学、平民保险王刘凤和。(图/记者李蕙璇摄)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举办消费者讲座,左起政大教授彭金隆、台北市主任消保官何修兰、评议中心董事长李满治、主持人廖庆学、平民保险王刘凤和。(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民众下班之余兼差发生意外导致几乎全残欲申请公司提供的团体保险,却遭寿险公司拒赔。家属认为仅管非属正职也应该给予部分保险金,而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诉,结果寿险公司被一群法律专家打脸,认为可以拒赔伤害险,但不能拒赔寿险的失能残废金。

ETtoday保险云报导《上班族跑去兼差出意外伤重瘫痪 却遭公司团体险拒赔》,受伤的员工正职是在一家电脑公司负责维修等工作内容,因为兼差当焊接工赚外快时受伤,向电脑公司提供的团体一年定期伤害保险及团体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申请失能残废保险金,而以「未被告知兼差、改变投保的职业等级」理由,拒赔这两种保险金。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们皆有法律专业背景,他们经过书面及开会讨论审理后一致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第一张「伤害保险」的保险金,但需要理赔第二张「人寿保险」的失能残废金。也就是说,保户这次申诉部分无理部分有理,仍可以领得其中一张保单的保险金。

保户在团保保险期间内,确实因兼差工作而有职业类别自第2类变更为第6类之情形。就「团体一年定期伤害保险」部分,契约条款约定职业或职务变更时阿煌或其雇主负有通知义务,其性质属于保险契约成立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危险增加情形」通知保险人之义务。

保户在保险期间内兼差变更职业类别,且未依约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尔后又因兼差发生保险事故,足证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变更职业类别所致「危险增加情形」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已影响保险公司的危险承担范围。故保险公司主张已超过承保范围而不负理赔责任,应属合理。

就「团体一年定期人寿保险」部分,契约条款虽约定若保户因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显著增加时,其雇主应于两周内通知保险公司。但本案是保户于兼差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并非雇主所为的业务调整,因此保户的雇主无须负起通知义务。

而一般「团体人寿保险」的费率不会以「职业类别」作为计算基础,即便有分别费率,也是以「年龄」和「性别」作为主要计算依据。团险是企业保障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的工具之一,但并非和工作相关的事故才有提供保障。

本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户兼差期间,原本在电脑公司的本业并未异动,仍应该享有团险的保障。因此,保户虽是在兼差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致成全残状态,保险公司不应以未告知职业类别变更为由免除理赔责任,而应就本次事故给付团体一年定期人寿保险残废保险金。

「团体一年定期伤害保险」-保户败诉理由

由于保险事故之发生与保户变更职业类别的危险增加情形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已影响保险公司的危险承担范围,故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

「团体一年定期人寿保险」-保险公司败诉理由

由于费率基础与年龄及性别相关,和职业类别则不具关联性,故保险公司不应以保户未告知职业类别变更为由而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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