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子安(任职于公家单位,淡大公共行政学系毕业、台大政研所公行组硕士班肄业,曾任竞选工作、英语补习班助教、游行干部、非营利组织专员)


2月26日环保署撤销台中市府对台中火力发电厂的废照处分,3月13日行政院函告「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条例」无效,国民党死命紧咬这个议题。19日国民党立院党团在内政委员会的议事攻防,不断反复错误的行政法、地方自治见解,宛如利用立法权压迫政府违法行政。


身为第一大在野党,拥有丰富的问政资源,明明是存在已久、有正解可求的通案性法制,却以政治攻防需求决定法律内容,是民主法治的不良示范。


中火议题以及相关中央地方权限,其实是严肃的问题。究竟中央法律的标准,是地方不能比较宽松、不能比较严格,或是中央要制定相关标准上下限?这是相当深的地方自治法学问题,参杂对民主政治不同的想法,或许不易在众口复杂的议场辨明,大法官释字738号解释则认为地方可以较为严格。


可惜,国民党团舍此不为,一直在「救济程序中不得撤销处分」和「新修空污法后未立即宣告自治条例无效」两个错误的法律论点,一路跳针一整天。


从来没有「救济时不能撤销处分」的说法


国民党团交下一份法律问题分析(其实也是跟台中市法制局抄的),多位蓝委就如拟念稿,主张《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


先不提环保署撤销中火废照,根本并非基于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地位,而是《地方制度法》第75条赋予的自治监督权;光是不断坚称此案「还在救济」所以无权撤销,就很有问题——因为条文「救济期间经过」的用语,是强调就算无法透过诉愿、行政诉讼撤销,原机关仍有撤销权,而不是撤销会被救济程序冻结。


《行政程序法》第121条也规定在原机关得知处分违法2年,或原处分5年后不能撤销,如果真的采取「国民党版」的见解,世界上可以撤销的处分不会很多。诉愿打个5个月、行政诉讼打6个月,再来上诉以及一点诉讼技巧,用救济拖过2年,不是什么难事;国民党版见解,等于架空第121条的2年期间规定。


例如在2006年(国民党团推荐的)刘孔中担任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时,被以非法任用近亲司机为由处分停职,当时刘本人以及国民党支援的论述,包含情节轻微、刘本人无从接触聘任人事程序、未予陈述意见机会等,就是没有救济期间这一题──尽管当时刘孔中已经申请行政院诉愿会以及声请行政法院的假处分。可见,国民党团想搞清楚时,还是有能力搞清楚。


函告自治条例无效与备查法制作业无关,中央随时有权函告


在国民党党团的分析中,还包含2018年修改空污法,却至今才函告无效,应该在备查自治条例的作业时就已经确定等,蒋万安更是16日就在脸书宣告这种说法。


但这也是种荒谬的说法。


我国自治条例法制一直都是有罚则者要中央核定,无罚则者仅备查,若属于备查作业就与核定不同,则违反中央法令无效是另行函告,不会在备查作业一并确认,这在《地方制度法》第26条及第30条规定得很清楚,行政院秘书长2013年6月17日院台规字第1020137481号函甚至还制作附图阐明,不会有时限问题,央地之间曾公文往返,之后再函告无效也非突袭。


甚至还有蓝委说,宣告后才无效是大法官才能用,其余的法令包括地方自治条例,无效都应该是从头开始算,所以一开始台中的自治条例没有无效,就会一直生效。这些说法,皆如同完全视我国长年来固定运作的自治法制为无物。


立院监督,不是在督促政府违法行政


国民党是第一大在野党,亲蓝法律学者(包含上述刘孔中)、立院法制局、党团智库甚至各部会国会联络人,都可以是问政的研究资源,但这场荒谬的专案报告,蓝委们却选择相信一份党团「分析」,全部都鬼打墙的好像前一天才知道世界上有这些法律,又因党派立场,而深信自己幻想出来的法律见解。


这些法律问题是长期以来的法制通案,还好立法院不是私设刑堂,这样搞一整天,未来中火案的法庭攻防也不会因此改变,下焉者,只是浪费一天的质询议程,若内委会专案报告的质询「监督有效」,岂不是在威逼行政机关采取错误的法律见解,违法行政?


从立法院的立场,可以修法、可以监督机关是否合法,但就是不能要求机关违法,这样的专案报告质询是为了政党利益,用立法权逼迫违法行政,是国会打击法治的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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