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槌(图/视觉中国CFP)

▲应修法建立包括事实审的各级法院,在宣判后公开裁判不同意见书,让审判更加透明化,不再发生操控判决的弊端。(图/视觉中国CFP)

高等法院法官梁耀镔日前在《苹果》论坛以「审判透明化,司法可问责」为题投书,表示合议庭法官如有撰写不同意见书,在宣判后即应主动公开,尤其事实审法院的不同意见书,可将隐藏在法院合议庭内部不为人知的一面,全部摊在阳光下,使外界知悉法官形成心证的过程。相较于司法院规划的「终审法院裁判公布不同意见书」改革方案,梁法官廓然大公所提公开裁判不同意见书的建言,不限于「终审法院」,使审判过程更透明化,当更可提升司法公信力,达到司法外部问责监督的功效,值得肯定。

目前各级法院合议庭由3或5名法官组成,评议过程法官各自陈述意见,再形成多数意见作为裁判结果。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正裁判,提高判决的正确性,可惜实务上早有评议「空洞化」现象,最后案件怎么判,往往由资深法官主导,让有心人士有机可乘,容易引发诸多弊端。犹记得在2010年爆发高等法院法官集体贪渎案,严重破坏司法威信,可见现行评议制度若不改进,法官收贿、操控判决的风纪问题仍会继续发生。

再者,依《法院组织法》第103条的评议不公开、第106条第1项的裁判确定前守密义务等规定,认为法官于审理合议案件时,所持少数不同意见,应仅记载于评议簿,不应具名附载为判决书的一部分。然而,《宪法》第80条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评议时若无法达成一致决,为什么不让少数法官撰写的不同意见可随同判决一并公开,有若犹抱琵琶半遮面,很难不启人疑窦。

法官评议过程原则上不公开,但不代表少数不同意见也不许公开。我国现行司法院大法官开会作出决议后,于作出解释时,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7条规定大法官决议之解释文,应附具解释理由书,连同各大法官对该解释之协同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一并由司法院公布之。国外像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日本最高法院都公布裁判不同意见书,而美国和英国则扩大到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毫不讳地公布不同意见书,我国又何以故步自封,瞻前顾后?梁法官更指出,若等案件确定才能公开不同意见书,因案件已确定,茶凉菜冷,已无济于事,如此又如何昭公信?

或谓公开不同意见书,易启当事人上诉之端,徒滋困扰。惟事实上原审判决若有不同意见书所持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取舍及法律适用等不同看法,如能及早揭露,不必等当事人绕路寻觅,即可促使上级审聚焦争议而达成有效救济,亦可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案件轮回,致法官案牍劳形,一举数得,又何乐不为?

值之今年1月11日司法节将届之际,希望政府可以回应社会对司法改革的殷切期待,建议尽速修法建立包括事实审的各级法院,在宣判后公开裁判不同意见书的制度,让阳光及早照进司法评议的阴暗角落。一来,强化实质评议的功能,提升裁判品质,避免冤错判决及社会大众对司法不公的疑虑;二来,透过不同意见的公开,让每个案件接受社会各界公开检验,落实民主问责,也能作为整顿法官风纪的一剂良方,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许大院长宗力勉乎哉!(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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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著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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