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保险公司,险种,保平安示意图。(图/达志/示意图)

▲买保险务必多了解保单条款,较易清楚自己与保险公司双方须尽的权利义务。(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一家产险业务员因为拒绝陪同汽车强制险保户出席车祸协调会,遭保户认为未尽职一状告到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主张应该赔偿、道歉,结果专家以保单条款未约定产险业务员须出席而判定保户败诉。

民众开车看到路人来不及闪避而撞伤二人,造成对方手脚多处挫伤,对方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3万,因产险公司以仅投保汽车强制险为由,婉拒出席调解会,民众以保险公司规避责任,未落实「保险人参与和解之积极作为指导原则」的规定,要求应平均分担赔偿金而遭拒。

评议中心委员们审核此案后表示,依《保险法》第91条规定,仅说保户的抗辩费用(法院上诉、提告等裁判费等)应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负担,并无明文承认保险人须要负担防御、抗辩的义务。也就是说,要以保险公司与保户双方约定的契约内容为主,即保单条款。

而保户投保汽车强制险的保单条款,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给付项目为「伤害医疗费用给付」、「残废给付」、「伤害给付」,而未提供必要抗辩费用之给付。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因此认为,该案的产险公司业务员或是理赔部专员,未出席汽车强制险保户的车祸调解会,并无违反保单条款的约定,且也无须负担任何费用,因此认定保户无法主张产险公司须负担其一半赔偿金,驳回保户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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