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瑞幸還能「幸運」多久?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多家投行、創投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指出,作為一家C端影響力如此之大的企業,瑞幸咖啡事件對正在募資的基金、籌備赴美上市的創業公司以及已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等,都會造成負面信譽影響。

瑞幸的颶風,正在迴流。

日期:4月2日晚,瑞幸咖啡(LK.US)自查後公佈了一份「偽造22億元交易」的內部調查報告,承認從2019年第二季度開始,公司首席運營官(COO)兼董事劉健以及向他報告的幾名員工從事了不當行為,包括捏造交易數據。

隨後,瑞幸股價迅速下跌,蒸發逾300億市值。

儘管相隔一萬多公里,但瑞幸在國內資本市場引發的關注,並沒有時差。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走訪多家門店瞭解,瑞幸咖啡優惠裝遭遇集中「擠兌」、APP與小程序全線崩潰。

甚至,這一造假,對國內資本信用的連帶傷害,正在逐步蔓延。

多家投行、創投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指出,作為一家C端影響力如此之大的企業,瑞幸咖啡事件對正在募資的基金、籌備赴美上市的創業公司以及已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等,都會造成負面信譽影響。

「已經準備暫時擱置相關項目的赴美IPO進程。」據一位創投人士透露。

而根據多位法律界人士透露,瑞幸事件境內追責「立法」適用但「司法審判」難,在新證券法框架下,國內監管如何「亮劍」,亦將成為標誌性事件。

瑞幸的衝擊

「堅決打擊證券欺詐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4月3日下午,中國證監會針對瑞幸造假事件發佈公告。

與多數財務造假案例相似,瑞幸故事的編織者,伴隨著事發而被逐漸曝光。一眾資本加持,這些人曾坐擁億萬浮盈,擁躉者眾。

耐人尋味的是,早在2020年2月1日,渾水就曾收到一份有關瑞幸咖啡的匿名做空報告,直指瑞幸咖啡造假行為。彼時,在瑞幸咖啡的極力否認與部分國內和海外機構、投行的擁躉之下,這場做空風暴並未持續多久。

而兩個月後,瑞幸咖啡卻突然「自曝家醜」,風險敞口被徹底撕裂。

「存在幾種可能,一是公司團隊內部發生分裂,之前的操盤團隊已套現或掏空公司而『跑路』,後面接盤的人員不願背鍋而自曝造假;二是公司董事會或高管中存在『深喉』;三是渾水做空報告提醒了外部審計師,在2019年年報中發現了公司業績造假的確鑿證據從而無法發表審計意見,導致公司不得不承認造假。」理論經濟學博士後劉安分析指出。

真相還在穿鞋,「甩鍋」搶先開始。

普華永道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普華永道並沒有參與過瑞幸咖啡IPO的任何過程,並且與瑞幸公司沒有任何接觸,「他們很明顯是我們競爭對手的客戶」。

而另一邊,瑞幸咖啡董事長等一眾高管仍在朋友圈高呼「今天更要元氣滿滿」。

哪些角色最終會「洗白」猶未可知,可以確定的是,這場聲勢浩大的「造假」,已對國內企業的信譽造成了不可逆的影響。

「因為上市要求的原因,大量輕資產的企業去國外上市,接下來外國基石投資者對國內企業肯定是慎之又慎,目前很多互聯網項目,退出渠道可能更少了,但是對國內投行而言可能是利好。」4月3日,國內一家中型券商投行部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分析稱。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習超教授認為:「已上市的中概股和擬赴美上市的中國企業,可能會在短期內面臨逆風。中長期來看,相信資本市場和投資者會作出理性判斷。」

爭議司法難題

剛剛落地的新《證券法》第二條第四款明確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發現,由於瑞幸咖啡註冊地在開曼羣島,是經境外監管機構註冊發行證券並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境內監管機構應該採用何種方式參與到瑞幸行為的「界定」上,還有待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早在2006年5月,美國證券及交易委員會就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了《合作條款》,確立了中美兩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話機制的三個目標,其中包括,重點關注在對方市場上市的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問題。

北京朗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證券律師武峯指出:「(瑞幸咖啡能否被境內追責)從法律規定層面來講,在新證券法語境下的法律適用沒有問題,但是在行政監管和司法審判實務的具體落實層面,尚存在一定障礙和困惑,後續需要司法部門、立法部門予以重視。」

目前國內監管部門介入到境外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還尚未有先例,首當其衝的是管轄權問題。

劉安認為:「從證監會此次聲明來看,說明它並未認定自己在瑞幸事件上具備實質性管轄權。新修訂的證券法列舉了域外管轄的兩個條件,擾亂境內證券市場秩序或導致境內投資者損失。瑞幸更可能適用後者。」

一些美國金融機構針對中國境內投資者開展了跨境開戶直接投資美股的相關業務,但是中國境內投資人可能無法獲得充分的投資者法律保護。

習超指出,如果上述情況屬實,中國監管機構應當考慮對此採取適當的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保護舉措。

在知名投行人士王驥躍看來,新證券法相關條款主要是對QDII(這類)合法投資境外股票的進行保護,對於操縱富時50影響境內市場,也可以納入監管。

這還有一個背景,國內對投資者集體訴訟政策依然偏緊,對美股投資也並不是有很順暢的渠道,理論上,瑞幸在國內沒有直接投資者,事實上是通過存託憑證,維權的主體不明。

背後的契機

瑞幸咖啡事件能否打開中美合作新階段從而完善中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

瑞幸咖啡事件結合新證券法來看,涉及一個比較重要的核心法律問題,即中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瑞幸咖啡事件在新證券法體系下是否有可能被追責,這或許也是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我國證券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域外適用的良好契機。

武峯認為:「(前述法律條款)有兩個層面,一個是擾亂境內市場秩序,第二是損害了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如果該證券違法行為擾亂了境內市場秩序或損害了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國證券法是具有域外適用效力的,這是比較明確的。」

其認為,這一點也恰恰是新證券法的一大亮點,這也符合新證券法第十三章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的立法本意和監管宗旨。同時,加強我國法律的域外法適用,也符合國家提出的:在現有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框架下,我國應完善中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這一宏觀戰略要求。

不過,如果符合條件的境內投資人向瑞幸咖啡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在實務層面卻存在一定挑戰。

武峯指出:「如果只有立法的原則性規定,但在司法審判實務當中,沒有相關的具體適用的司法解釋或審判指導意見,那麼這種情況下也會帶來一些挑戰或者障礙。」

針對瑞幸咖啡涉及的虛假陳述行為,從受損投資者民事維權的角度,中國境內投資人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是否可以根據新證券法第85條規定,將瑞幸咖啡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一併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何認定瑞幸咖啡在境外實施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投資者保護機構是否可以按照新證券法第93條規定先行向受損投資人賠付後再向瑞幸咖啡或其他責任人追償?這些都有待將來有更加明確具體的審判指導意見。

武峯表示,從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來講,中國證券監管機構是否可以按照新證券法第215條規定將瑞幸咖啡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中國證券監管機構是否可以按照新證券法第177條實施跨境監督管理?這些後續可能都會需要做進一步的探討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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