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好人法规范」是指,《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其内容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指引人们的行为。笔者认为,此法律规范的确立,很有可能在未来的十到二十年里,彻底改变多数中国人在这方面的行为模式。

当前社会,给人们一种普遍感觉是,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尤其是在看到陌生人处于危困状态时,更是如此。这是为何?对于此种现象,如果仅仅从道德的角度进行批判,是很难真正改变人们的观念的。良好的道德,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支撑,才有可能实现。面对他人的危困,为何那么多人不去救助?是不愿还是不敢?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当他人陷于危困之时,如果说,一点也没有想去救助的想法,这恐怕不符合人之为人的本性。更多的,不去救助,通常是因为,怕由于救助让自己遭遇不利之后果。《民法总则》第184条要消除的,正是人们这种可能的担忧。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此制度的法条表述经历了几次调整。在总则草案的三审稿中,表述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表述,对于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主观过错的要求是不高的。在后来的审议过程中,一度修改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被证明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进一步降低了救助人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鉴于重大过失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在此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将此条文改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实际发生的、不应有的损害作为救助人承担责任的底线。但是,很多人大代表认为,无论是基于重大过失让救助人承担责任,还是基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让救助人承担责任,依然令人在实施救助行为之时心有余悸。为了更好地促进人们在实践中对于他人实施救助,排除可能的后顾之忧,最终形成了现在文本,即救助他人产生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做出这样的价值选择,初衷当然是好的。但是,在未来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因为缺少利益的平衡而导致对于被救助人事务过分干预的后果,还不得而知,需要未来的实践来检验。期待这一规范的确立,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

节选自:韩祥波《规范演进视角下的〈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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