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好人法規範」是指,《民法總則》第184條的規定。其內容是:「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指引人們的行為。筆者認為,此法律規範的確立,很有可能在未來的十到二十年裏,徹底改變多數中國人在這方面的行為模式。

當前社會,給人們一種普遍感覺是,人與人之間的冷漠,尤其是在看到陌生人處於危困狀態時,更是如此。這是為何?對於此種現象,如果僅僅從道德的角度進行批判,是很難真正改變人們的觀唸的。良好的道德,需要良好的制度作為支撐,纔有可能實現。面對他人的危困,為何那麼多人不去救助?是不願還是不敢?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對於一個正常人而言,當他人陷於危困之時,如果說,一點也沒有想去救助的想法,這恐怕不符合人之為人的本性。更多的,不去救助,通常是因為,怕由於救助讓自己遭遇不利之後果。《民法總則》第184條要消除的,正是人們這種可能的擔憂。

在立法過程中,關於此制度的法條表述經歷了幾次調整。在總則草案的三審稿中,表述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表述,對於救助人在實施救助行為時,主觀過錯的要求是不高的。在後來的審議過程中,一度修改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被證明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進一步降低了救助人可能承擔責任的風險。鑒於重大過失認定標準的不確定性,在此過程中,有學者提出,將此條文改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不應有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實際發生的、不應有的損害作為救助人承擔責任的底線。但是,很多人大代表認為,無論是基於重大過失讓救助人承擔責任,還是基於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讓救助人承擔責任,依然令人在實施救助行為之時心有餘悸。為了更好地促進人們在實踐中對於他人實施救助,排除可能的後顧之憂,最終形成了現在文本,即救助他人產生損害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做出這樣的價值選擇,初衷當然是好的。但是,在未來實施過程中,是否會因為缺少利益的平衡而導致對於被救助人事務過分幹預的後果,還不得而知,需要未來的實踐來檢驗。期待這一規範的確立,能夠產生預期的效果。

節選自:韓祥波《規範演進視角下的〈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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