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民法的主要內容即是如何取得、實現、保障利益。民法上的利益主要體現為民事權利。我國民法總則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共計24個條文。

一、民事權利

1. 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實現特定利益的一種力量

權利=權(力量)+利(特定利益)

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般來說,權利與義務像一個硬幣的正反面,一面是權利,另一面是義務,違反義務產生法律責任。

2. 民事權益與民事權利

從概念上來說,民事權益包含了民事權利與其他利益。

法律保障利益的方式是多樣的,規定特定利益為權利是一種保障方式,在利益沒有上升到權利卻應當予以保護時,規定義務與責任又是另外的方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立法時,侵權責任法將一些沒有被法律規定為權利但應當予以保護的特定利益納入了調整範圍。民法總則吸收與肯定了這種立法技術。

3. 民法總則的民事權利分類

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標準會產生不同的分類,比如:就權利之間的關係而言,質權擔保的債權是主權利,該質權是從權利,從權利一般依賴於主權利,債權清償導致質權消滅。

民法總則的分類標準側重於界別不同權利的「利」,即特定利益是否具有財產性質,進而將民事權利分為三大類:人身權、財產權、兼具上述性質的權利。

二、權利之「權」

法律針對不同權利賦予不同的力量。根據「權」(作用)的不同,民事權利又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等。

請求權:鐵血柔情

請求權是權利人請求他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不似支配權,不能直接支配他人財物。請求權的實現需要藉助對方配合,權利的救濟主要依賴於司法途徑。「鐵血」並非野蠻,請求權是一種文明、積極的進攻手段。

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佔據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即便是物權、人格權等支配權,也延伸出了物上請求權、人格權上請求權等權利。

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

債權屬於相對權,是典型的請求權。

民法總則沒有規定自力救濟的方式與內容

生活中,債權人為了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權利的取得

民事權利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如簽訂買賣合同。

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

相對民事法律行為而言,事實行為是不具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但依據法律規定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事件,如法定繼承情形下自然人的死亡。

四、權利的實現與救濟

權利意識

法律規定民事權利,旨在:彰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教育與引導民事主體養成權利意識,保障民事主體依法取得、實現、救濟權利。

法諺1: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法諺2:有恆產者有恆心

權利的邊界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但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權利實現與救濟模式

①權利人享有民事權利(含有支配、請求等權能)

②相對人或其他人受法律或當事人約定的約束而履行義務

③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尋求救濟,義務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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