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36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和生效條件能否舉點例子?
怎麼理解成立是成立,生效是生效呢?先做個簡單的類比,存不存在一個燈泡是一回事,這個燈泡亮不亮是另外一回事。前者是成立,後者是生效。民法上各自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前者為存在一個意思表示或多個意思表示的合致;後者為:1)發出意思表示之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無瑕疵;3)意思表示之內容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悖俗 。
一、法律行為不成立與法律行為不生效,實際上效果幾乎難以區別,但細究,也存在差異:
1)有了一個燈泡,即使不發光,也可能修好,沒有燈泡,則不存在修好的說法。因此,有關法律行為之補正、追認、轉換,以法律行為成立為前提。以《民法典草案》.145.1為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非純獲利益以及與其精神智力狀況不適應的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還須待法定代理人追認方可生效。
2)不成立的法律行為無撤銷之說,但無效法律行為卻可以撤銷,詳情自行查詢「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
二、法律行為成立後與法律行為生效後亦有各自的效果。茲先列舉幾個成立但尚未生效的例子:
1)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非純獲利益以及與其精神智力狀況不適應的法律行為(《民法典草案》.145.1)被法定代理人追認前。
2)附停止條件或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民法典草案》.158-160),條件尚未成就,期限尚未到來。
3)依法須定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合同(《民法典草案》.502.2)在辦理手續前。
上述例子中,法律行為是否根本不發生效力了呢,並不是,法律行為成立所生之效力,理論上稱之為形式拘束力,與法律行為生效所生之實質拘束力相對。一般形式拘束力在我國立法上最基本的體現在《民法典草案》.119:「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及《民法典草案》.136.2:「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於上述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中,行為人若已作成該法律行為,則不得擅自變更,除非以行為人自身之行為作為條件,其只能坐視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無能為力,若不正當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則發生法定效果(《民法典草案》.159)。
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還可表現在:
1)發生期待權保護問題,在承認處分行為獨立性的立場下, 期待權保護問題在所有權保留中甚為重要。
2)在依法須定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合同中,發生審批等行為義務,依《民法典草案》.502.2,「未辦理批准等手續的,該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 任」。
3)發生形成權及其他權利。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非純獲利益以及與其精神智力狀況不適應的法律行為中,發生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相對人的催告權與善意相對人於法定代理人追認前的撤銷權(名為撤銷,實為撤回)。
以上
本文剿襲自金可可老師文章《&與法律行為成立之一般形式拘束力》。
謝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生效的基礎,也是意思表示的最初效果。法律行為成立與否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於某一法律行為是否已經存在。
也就是說合同雙方達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法律行為生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標準與尺度對私人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評價後的肯定性結論,是國家以管理者和統治者的身份對私人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法律評價。
成立與生效是應該並且能夠區分的,法律行為成立的目的在於生效,成立的法律行為生效則產生當事人預想的法律後果;
若僅是成立而不生效,將不產生行為人預想的法律後果,而是產生法律規定的後果——締約過失責任。
舉例的話: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都是先成立再生效的;買賣槍支的合同是成立的(事實判斷,雙方簽字確認意思表示時成立)但是不生效(法律判斷,違反經營性禁止規定而無效。);
內容摘取自李宇:《民法總則要義——規範釋論與判解集註》、《民法總則評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
系一切法律行為必不可少的要件
1、視角一
通說認為有當事人、意思表示與標的。
(1)當事人
也即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具體的闡述見前面視頻裏關於民事主體的論述。
(2)標的
也即民事法律行為的客體,是權利義務關係指向的對象,實際上意思表示中必含標的。至於當事人,則不能為意思表示所涵括。例如,在雙方法律行為的情形,僅有意思表示,而無對立的雙方當事人(非在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為此意思表示),雙方法律行為並不成立。
(3)意思表示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2、視角二
決議: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
比較法上,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又被稱作契約或契約行為,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又被稱作合同或者合同行為;但我國現行法律,不用契約概念,而將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統一稱之為合同,有時也稱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