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


瀉藥

為瞭解釋這個原則,講個故事。有一天孔老二的學生和一個小商販發生了爭執,學生認為4x7=28,但是小販認為4x7=29。學生說:「如果我錯了,我就把我頭上的帽子輸給你」, 小販說:「如果我錯了,我把項上人頭輸給你」,兩人爭執不下,找到孔老二評理,孔老二說:「4x7=29」,學生將帽子輸給了小販,小販歡蹦亂跳地跑走了。學生不解,孔老二答:是你的帽子重要還是小販的頭顱重要?算了,輸給他吧~


應該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否則語義很奇怪:兩件不利的事情,要選擇對自己影響更小的那一個。反之,有利的事,要選擇利益更大的那一個。民法的功能之一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鼓勵求利。它的前提是把「人」視作理性的市場主體,具有趨利避害的天性。例如,當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競合時,應當選擇賠償金額更高的那一項。幾個合同或締約機會並存時,賣方應當選擇價金更高的那一個。


最經濟,民事行為也是要考慮成本收益的


法律是來解決糾紛的,不是用來解決問題本質的


瀉藥。看下緊急避險即可,緊急避險就是明擺著的兩權相害取其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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