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不能。

首先,債權請求權給付標的並不完全都是物。如勞務之債中,債權人的權利是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勞務工作(如鐘點工)。

其次,債權給付的標的未必都是種類物,也很可能是特定物。某種特殊紀念意義的紀念品,世上獨一無二的東西,一棟特定位置的房屋。這些東西從來都是特定物,不存在什麼種類物給付的問題。

第三,債權給付中,即使是種類物,也會經過「特定化」(涉及給付風險問題),那麼題主又如何分的清此債權究竟是種類物給付還是特定物給付?


為辛苦輸出的我點贊- -

不可以哦 babe!!!!此處有兩對概念

  1. 種類物與特定物。

這個分類的依據和作用是什麼呢?種類物與特定物的分類主要見於債法內部的債的分類根據債的標的物屬性不同,債可分為種類物之債和特定物之債。二者區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債務履行標準以及免責依據上。

此外,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物權的概念在《物權法》第2條就有規定!!!)物權特定原則也是物權法重要的基本原則。物權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物而不可能是種類物,物權法的框架內不存在種類物的概念。因此,這對概念只可能出現在債法的體系裏,而不可能出現在物權法的框架下!!!!

當然,如果題主非要聯繫起來看的話,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特定物,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2.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二者皆為請求權,但產生的權利基礎不同。前者為物權,後者為債權。舉兩個栗子幫助理解~

甲有一幅字畫,將其寄存於乙處,丙從乙處偷走。此時,甲為所有權人,丙相對於甲無權佔有,甲可基於其所有權要求丙返還原物,此處甲行使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物權請求權。

甲有一幅字畫,甲與乙簽訂合同,將該字畫有償出借給乙用於商業展覽,乙支付約定的價款後,請求甲履行交付字畫的義務。此處乙所行使的履行請求權即為債權請求權。

最後,提出這個問題,說明題主的法學基礎不夠紮實,建議多看書,建立民商法的底層思維!


要回特定物未必是物權請求權。打個比方,比如我在閑魚買了你的二手手機,我要求你把手機給我,這明顯是個基於合同的債權請求權,但你的二手手機是特定物。

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出現一般是判斷給付不能的問題,和何種請求權的關係並不大,沒必要放在一起理解。


也不是吧,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發生的,既然是物權當然是特定物。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反之並不成立,即特定物上不一定是物權,也有可能是債權。因此,針對特定物的請求權也可能是債權。例如,簽訂針對特定物進行買賣的合同。


首先我只是個渣渣。

其次我想了一下,考慮到在返還種類物的情況下,種類物實際上也通過加限定的方式成了特定物,那麼題主這個思路在做選擇時候是個很好的思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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