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代理人可不可以代理約定以外的行為。?
可以。
《民法總則》
第161條第1款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依上述條文,原則上,法律行為得經由代理人為之。而所謂「約定」,係指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除約定外,尚有單方行為、多方行為及決議,而這些行為都可能適用總則關於代理之規定。
比如你欠我100萬,我想免除你的債務,這叫債務免除,依中國大陸通說,系拋棄債權之單方行為。此等行為亦得經由代理人為之。
明確告訴你不可以
代理人制度是代理人所做的法律行為效果要歸於本人,比如A委託B作為自己的代理人賣房子給C:
出場人物
A本人、B代理人、C買受人
簽合同的是BC兩個人,但名義是AC之間的合同,債權債務關係也是AC,之後A對C負有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義務。
這種制度雖然提供了便捷,但對於交易安全存在潛在威脅,所以要求代理人要對本人負有忠實義務和善管注意義務。
如果代理人代理了約定之外的法律行為,那屬於無權代理,本人可以追及代理人的違約責任。
比如剛才那個例子ABC三個人,B不僅賣了A的房子,連同A的汽車也一起賣了,關於汽車的買賣合同,就屬於無權代理。
代理約定外的事務,實際上就是超越代理許可權。超越代理許可權是無權代理,效力待定。若被代理人追認那麼毫無疑問是可以的,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認,當然是不行的,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代理人可不可以代理約定外的行為?此處的「可以」若理解為「代理人代理約定外的行為是否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是要分情況的,全看代理人是否追認。
另外,若該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中特殊的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有效。
原則上不可以。
如果被追認或構成表見代理,是有效的
不可以。民法中代理人受被代理人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其實施代理許可權以外的行為,則構成無權代理,需要被代理人追認。當然表見代理髮生和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不可以。超過約定範圍的代理是取消代理。當然某些為了保護代理人利益的權益行為除外。我用詞不大嚴謹。很多專業術語忘記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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