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奎里蒂法到古罗马法的「Ius civil」,市民法或民法指的是整个国家的世俗法的所有的法律规范。而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在立法上,直到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才实现;在理论上,直到1792年左右,在洪保的作品中才实现。由此可见,我们习以为常的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现在这种关系,并非从来就有的,而是在18世纪下半叶才形成的。

最古的民法,就是人类步人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一棵大树的根。 随著时间的流逝,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发出来,首先是宪法,其次是诉讼法,再次是刑法、行政法等等,直到最近,环境法还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中分发出来。国籍法也是从市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因此,较早的《法国民法典》还规定法国人的资格,较晚的《德国民法典》就未这样做,而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国籍法了。而在现行《义大利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处在摇摆中,有人认为人格的赋予严格说来不属于现代意义之民法的规范,因此不应在民法典中包括它们。经过反复的分发后,民法维持了自身,但此「民法」非彼「民法」,它是彼民法经分离后的剩余物。正因为如此,桑托斯.西福恩特斯(Santos Cifente)这样给民法下定义。「 民法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从其内容完全分离出来后(自罗马市民法以来)留下或剩余的东西,这些法律部门有公法、商法、诉讼法、农业法、矿业法、劳动法等等。他接著说:「由于从起源的角度看,国家曾把所有的这些法律部门囊括在一个单一的规范整体中,随著时间的流逝,这些法律部门脱离出来,人们把民法(作为剩余物的)说成是共同的主干或共同法。(可见徐国栋,《民法哲学》2版(增订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7,第30页。)

借用刑法学者黄风的话来说,「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各种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这种对市民法的理解由于极为强调民法的地位,被同行称为民法帝国主义。(黄风在他翻译的彼德罗.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的译后记中如是说。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边沁也说,刑法典主要由惩罚性的法律构成,包括全部民法的命令性内容。参见[英]边沁著,时股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75页。)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你可以永远不触犯刑法,可能一直被行政法管理、引导和约束而不自知,但是你的一举一动都时刻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法律终究是要应用于社会实践的,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学好民法是必要条件。

例如,我在打这一段字的时候,就基于对移动通信终端的物权(动产所有权)的占有和使用,通过与通信服务商的电子数据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民事权利使用通信网路完成电子数据的上传和下载,依据与知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软体客户端使用服务合同约定的形式填写文字内容完成回答,同时基于该合同和《著作权法》、《trips协议》等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浩若烟海,挑战一下也是很有趣的,不是么?

系统学习民法并且详细应用于实践后,会发现民法有惊人的建筑之美,雕梁画栋,美轮美奂,令人沉醉。


宪法常被称作万法之父,民法被称万法之母。

有一句法谚: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这是因为现代法治精神是在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民法最充分地体现了现代法治的价值。而且宪法意识和制度来源于民法和民法传统,民法传统中的权利神圣观念和契约自由精神构成了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制约、依法治国的文化源泉,所以民法是万法之母!


古罗马的私法是典型的家父制,法律上的个体的单位是家族,但是出现一个问题,家父与家子在军队位置的倒置(说白了就是儿子当大官,但是在哪都要听老子的),所以罗马法创造出新的法律领域,否认私人领域的关系(儿子是大官,在外面 老子要听儿子的)。所以法不入家门,就是指家门之外的事不完全按照设置家父权的私法来办,所以最初的公私法的分别,不是强调私法有多重要,而是强调公法是私法的例外。

所以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民法是万法之母~~~

19世纪,如果都按照民法领域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进行,将会对国家发展产生重大阻碍,所以更加发展了公法,使国家破法而行。

所以,划分公私法在西方永远是为了国家权力,强调公法是私法的例外。


简单来说,与生活息息相关


个人认为,民法总则是万法之母。


生活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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