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呂德文】

6月4日,全國掃黑辦派大要案督辦組進駐昆明,將督促雲南省有關部門依法加快孫小果案辦理進度。此前,全國掃黑辦已於5月24日發布消息,將雲南孫小果案列為重點案件,由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

早在4月9日,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由“兩高”、“兩辦”印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財產處置、“套路貸”及“軟暴力”等刑事案件的四個意見。這四個意見和2018年1月發布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道,既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堅持法治性的保障,亦是實現“除惡務盡”的法律保障。基層灰黑勢力有深厚的社會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應該說,這四個意見在專門機關辦理黑惡勢力勢力案件中具有極強的現實指導意義,尤其是對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具有重要作用。

就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法律實踐而言,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打擊有較為完善的法律依據。《刑法》第294條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四個要件: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客觀上,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打擊的法律要求是比較高的。

最為直接的原因是,隨着法治建設的逐步深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也有越來越強的“法律意識”,其組織行為越來越隱蔽。筆者在調研中就發現,很多具有明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其運作方式在這幾年有了極大的改變,組織方式朝兩極化方向變化。一些犯罪集團熱衷於企業化運作,強化“正規化”建設,對集團成員的紀律約束加強。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這一類型的犯罪集團至少在行為特徵上,已經很難辨別其與一般企業的區別——他們已經基本上不運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還有一些犯罪集團,則通過弱化組織化程度,“化整為零”,從而實現了法律規避。這些犯罪集團,哪怕是要組織實施聚眾鬥毆等“低級”的犯罪行為,也是以臨時僱傭的方式在社會上招募“馬仔”。

如何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新聞 第1張

事實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兩極化發展,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過程。筆者在跟一些成功“轉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接觸時,感觸最深的便是我們的社會文明瞭,其實黑社會也變“文明”了。那些曾經混社會的“企業家”,現在都對打打殺殺嗤之以鼻,覺得那是低級混混所謂,“沒文化”,“不懂事”。

筆者在一位朋友的引薦下,曾經訪談過一個已經成功“轉型”的在道上還說得上話的企業老闆。這位老闆自稱“就喜歡和文化人打交道”,在講述完其年輕時的“奮鬥史”後,還開玩笑能否給請筆者給他寫一本書。這個亦黑亦白的老闆非常有代表性。就如他所稱的,年輕時“打打殺殺”的日子(滿頭刀疤就是明證)早就過去了,現在“政府也不允許啊”。哪怕是他這種初中沒上完的混混頭目,也得轉型做文明人了,否則就會被時代淘汰。

但話又說回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根本依仗還是暴力、威脅等手段,總得有人去實施。這位外號“疤子”的老闆不做,自然有“員工”或“伢兒們”去做。故而,一些聰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領導者,一方面加強核心成員的正規化建設,另一方面又傾向於把低級混混置於“臨時工”的位置,雙管齊下,極大地減少了組織風險。

筆者這幾年在街頭做田野調查,發現連“伢兒們”也很懂得分寸了。在一次田野調查中,剛好碰到幾個“管理員”收沿街攤販的“衛生費”。這些“伢兒們”收費時也“講規矩”,客客氣氣的,拿了攤主的小喫竟然還付錢!絕大多數攤販也乖乖地交了保護費,但有一個攤主說沒帶錢,“伢兒們”竟然也不着急,說“明天是截止日期,否則滾蛋”——風輕雲淡,真是有氣派。

簡單說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一項較為成熟的罪名,其認定條件也較為嚴格。但任何法律實踐都遵循“控制辯證法”,治理者的任何行為都會激起被治理者的反彈。法律要求越高,越嚴格,看上去是懲罰的標準明確了,打擊的精準度增加了,但也意味着給那些有心的犯罪份子提供了一份可供操作的“避罪指南”。

舉個簡單的例子,很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經濟來源是從事黃賭毒等產業。在很多地方,連“開賭場”都變得隱蔽了不少。小區裏的會所,鄉間的“茶館”,都成了賭場的外衣。甚至於,一些在鄉間“作局”的黑社會性質的頭目,也極會“算計”,最大程度地規避了公安機關的打擊。比如,賭博方式就用普通的打麻將的形式,只不過是50元、100元一局的“大牌”而已;在熟人社會中,“作局”的頭目絕不會運用威脅、暴力的形式讓賭徒參與賭博,而是用“給點面子”等方式慫恿;收取賭徒們所欠賭資時,也犯不着用赤裸裸的暴力手段,只是派幾個小混混到賭徒家裡“坐坐”,或者街上碰到了“接到”縣城賓館去“玩玩”,不拿到錢就不讓回家。

由於黑惡勢力在“與時俱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法律實踐就面臨極大的挑戰。首當其衝的是,它加大了警力消耗。平心而論,一般的公安機關在常規型的警務活動中,是比較難承辦太多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案件的。這是因為,哪怕是一件案件,也得費極多的警力——要梳理犯罪集團的內部組織結構,主要經濟活動,系列犯罪行為的串聯,以及建立完整的證據鏈,哪一個方面都要有極其專業的技術,還得耗費大量的基層基礎工作。

然而,專門機關的力量其實是極為有限的。筆者在基層公安機關調研時發現,大多數地方的破案率其實都在20%以內。為了保障大案、要案的偵辦,就得讓一些普通案件延後。很多民警都直白地說,連他們自己和家屬的手機被盜了,夠得上立案條件,但都不會去立案——因為立了案也不可能有警力去偵破。

中央提出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後,各級專門機關都成立了掃黑辦,抽調專門的警力從事掃黑工作。筆者調研的一個市級公安機關,掃黑專班從各個縣級公安機關抽調了100多警力,且都是基層骨幹。哪怕如此,也無法應對龐大的偵辦工作量。並且,這也給基層公安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壓力。這是因為,每個縣級公安機關也有打擊任務,還不能放掉常規性的警務工作。

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按照原有的法律規定,專門機關即便花大力氣,打擊效果也不能保證。簡單而言,很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其實已經“轉型”變白、變灰了。因此,在相關的案件中,呈現出來的黑惡案件,“惡勢力”要比“黑勢力”多得多——它們夠不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要件,卻又被老百姓深惡痛絕,無論是犯罪的動機、犯罪行為方式還是犯罪後果,都不亞於黑社會性質犯罪。兩院、兩部的四個意見,顯然是回應了專門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對“寬嚴相濟”的法律需求。

一方面,“惡勢力”必能等同於其他一般犯罪份子,必須嚴懲。事實上,更能幹擾人民羣眾安全的可能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是分佈甚廣無處不在的惡勢力。最近幾年,筆者至少有3個親人受到惡勢力不同程度的滋擾和威脅,有一位至親甚至還差一點被逼自殺。如同四個意見所提及的,惡勢力的確犯不上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要件,但這些犯罪份子沆瀣一氣,為禍鄉裏,且借用熟人社會網絡,他們更容易對羣眾製造恐慌,影響人民羣眾的日常生活秩序。“惡勢力”之所以可以橫行鄉裏,恰恰是因為他們躲避了法律制裁——並不是公安機關不作為,而是法律奈何不了他們。每次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對這些人而言只能算是傷及皮毛而已。一些惡勢力,甚至還將受到了專門機關的打擊為“資本”,被懲罰之後更為囂張。事實上,就黑惡勢力的組織文化而言,“爭勇鬥狠”恰恰是其獲得羣體認同的文化資本,也是其在羣體內部競爭中取勝的關鍵。在這種“組織激勵”下,一些黑惡勢力反而將“法律制裁”當作了一種資本。為了減少這種“逆向激勵”,提高懲罰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就是關鍵。

另一方面,“惡勢力”也不能和黑社會性質犯罪一樣處理。如前所述,很多“惡勢力”的成員其實就是專司“爭勇鬥狠”的“臨時工”。他們雖為黑惡勢力“幹活”,也可以說是黑惡“分子”,但他們的確拿的是“工錢”,並沒有獲得多大利益。甚至於,每一次集體行動,很多“臨時工”也搞不清楚其背後的組織意圖。因此,對於這些並沒有組織身份,也沒有獲得多大利益的“小混混”,當然不能和黑惡勢力的首要分子混為一談,對其懲罰也得酌情考慮。

筆者一直有一個觀點,“要打黑,先掃灰”。法治社會的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就目前而言,基層社會還存在大量的灰色空間,充滿着各種討價還價過程。就此而言,黑惡勢力其實是有比較深厚的土壤的。

筆者在城中村改造的調研中,和房地產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有過深入交流。談起暴力拆遷,該負責人坦言,其實對開發商而言,拆遷的“意外”本來就計算在成本之內。如果項目要順利實施,請一個“有實力”的拆遷公司至關重要。簡單而言,碰到“釘子戶”,“血酬定律”對拆遷方和被拆遷方都是適合的——“釘子戶”當然可以通過抗拆獲得額外利益,但肯定要付出“血的代價”;拆遷公司如果下決心“拔釘子”,也做好了“送幾個人進去”的準備。這麼說來,在灰色利益的爭奪過程中,“黑惡勢力”其實是有市場空間的,“爭勇鬥狠”本來就是社會議價的一個籌碼。

在比較成熟的行業,“暴力”很難成為議價的籌碼。但是,對於一些不太成熟的行業而言,“暴力”也許就是“生意”的標配。比如物業管理行業,該領域的涉黑涉惡行為界定非常模糊。常常是業主告物業公司利用威脅恐嚇手段逼迫業主繳納物業費,但物業公司也“委屈”,覺得通過正常的法律手段很難讓業主繳納物業費。在行業主管部門的立場上,一是為自身利益的考慮,二是擔心業主上訪,給政府施壓,最終政府怕事情鬧大,板子還是拍在物業公司身上。結果是,物業公司就安排員工天天去催繳物業費。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宣傳下,物業公司的這種行為在業主看來就是黑惡,只要業主已舉報,公安、住建局等部門就不敢忽視。

要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根本上就是要擠壓其生存空間。在“普通犯罪分子—惡勢力—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在“軟暴力-暴力”之間,都存在一個復雜的譜系。客觀上,惡勢力是更具隱蔽性,社會危害也比較重。一般而言,普通的犯罪分子對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威脅比較小,但一旦犯罪分子結成為“惡勢力”,則容易採用暴力、威脅及“軟暴力”等犯罪行為,很容易製造恐慌,侵蝕社會正常秩序,進而影響社會安全感。某種程度上,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早打小”,其實就是要盡量清楚惡勢力,讓惡勢力沒有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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