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择日馆火灾。(本报资料照)

▲刘妇与潘男有感情纠葛,刘一气之下竟引火自焚,台中地院判决,刘妇女儿需给付潘316万余元赔偿。(本报资料照)

记者陈玉/台中报导

台中潘姓男子与刘姓妇人有感情纠葛,2016年10月间,刘到潘任职的择日馆理论,2人发生争执,刘企图要引火自焚,潘上前阻止却意外造成刘窒息身亡,潘则是全身61%烧伤,请求损害赔偿;台中地院判决,张女应于继承被继承人刘妇所得遗产范围内,给付潘316万190元。可上诉二审。

判决书指出,潘男与刘女有感情纠葛,刘于3年前10月间傍晚,先骑车到加油站购买汽油,用白色容器盛装,在前往潘任职的择日馆找其理论。刘抵达时,潘原在跟林姓友人聊天,林到馆外机车上等候,随后,潘、刘2人发生争执,潘不愿再多谈,独自走到馆外。

刘趁此想引火自焚,潘见状立即返回屋内制止,2人拉扯中不慎点燃打火机,导致择日馆烧毁,刘因窒息身亡,潘则全身有61%烧伤,进行清创、肠造口手术,到同年12月底才转至复健科病房,隔年1月初才出院。潘提出损害赔偿。

刘妇的女儿张女抗辩,妈妈是因与潘发生拉扯,才会导致打火机掉落,引发火势,而潘是在刘引火自焚后才以肉身扑过去,是潘「自招危难」,潘应求助消防人员灭火,而不是肉身扑火,受伤是他的过失。

但当时林姓友人出庭指证,当时见刘女骑车抵达择日馆,就外出等候,见2人在屋内有争吵,接著潘走出来,刘就把门反锁,潘冲进去要阻止,当时刘还没点燃打火机,是后来肢体碰触后导致打火机掉落,才引发火势。

法官据林男指证,判定是潘进入屋内阻止刘点燃打火机时,因刘挣扎不愿放弃点火,才会导致打火机掉落引发火势,刘过失导致潘受伤,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刘妇女儿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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