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员工未申请、公司也未安排员工休年假,公司是否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

真实案例:

朱玲于2012年9月9日与华锦有限公司公司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一职,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5,000元。但朱玲实际月收入为10,000元。2014年9月8日华锦有限公司向朱玲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朱玲工作失职,本公司于2014年9月8日正式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朱玲未申请休年假、公司也没用作出安排与补偿。朱玲不服向金陵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锦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40000元(10000元/月*2月*2),未休年休假工资6896.55(10000/21.75*5*3)元,金陵市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朱玲的部分请求,公司与朱玲都不服起诉至金陵市人民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案例改编自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31号

深度分析:

本院认为:华锦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证据证明朱玲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情况,但华锦有限公司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朱玲作出相应处罚,但朱玲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程度,以致于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参见「五分钟公司法」《员工「代打卡」被辞退,公司竟然赔偿20余万元!》)因而华锦有限公司解除与朱玲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华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朱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因华锦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朱玲在职期间享受过年休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且是否休年休假应当由公司统筹安排,而非以劳动者申请休年休假为必要条件,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报酬,包括企业已经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因而华锦公司还需另支付朱玲日工资的两倍,华锦有限公司公司应支付朱玲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8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597.7元(6896.55-2298.85)。

律师建议:

1、休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并且年休假并非员工不申请,就可以不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如果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如果公司情况特殊需要员工工作,那么职工年休假是不是一定要休或者不休需要支付三倍工资呢,答案是不一定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