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在幾年前的博鰲論壇中,有一個分會“青年領袖圓桌會議”上,著名主持人芮成鋼提問姚明,問到:揚州市委書記一年收入不到二十萬,而你一年收入可達四、五千萬,同樣付出那麼多,收入為何差距那麼大?從而,就引發了一場關於“高薪養廉”的爭議。

中國為何不能實行高薪養廉?千年前我們的老祖宗用過,但卻失敗了 新聞 第1張

常有朋友說“高薪養廉”,一味地“高薪”真的能夠“養廉”嗎?二月河對於“高薪養廉”這一問題有過一個說法,那就是:“宋代公務員工資高,但卻非常的腐敗。”可以說,有宋一朝,每個官員都享有厚祿,可是,其結果卻是差強人意,一輩子廉潔奉公的官員十分有限。

北宋官員的年薪之高,在幾千年封建統治中都屬罕見。《宋歷·職官志》告訴我們:像宰相、樞密使這種國家一級幹部,一個月能領到“三百千”的俸祿。這計量單位可能讓人看不懂,宋朝用一千錢穿成一串,是為一貫,也就是說:這些高官的月薪為三百貫。

三百貫,這還只是北宋高官的“基本工資”,在宋朝當官還有不少福利待遇。比如:每逢春冬換季,家裡要添置衣物,朝廷還會發放綾羅二十匹、絹布三十匹、棉花一百兩,還會每半年發放六百石的祿粟。相比於這些高官,地方官的工資就要低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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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我們就拿一個萬戶以上的大縣來說:

縣官一個月能領到二十貫的基本工資,小於萬戶的小縣,縣官每個月的工資是十二貫。當然,工資歸工資,福利待遇另算,他們通常每半年能領到祿粟三十石,還有些諸如:茶葉、酒水、佐料、柴火、煤炭等生活補貼,甚至,連喂馬用的草料和隨身小廝的衣食住行都有補貼。

這些東西加在一起可不是一個個小數目。

宋真宗時期,地方官赴任時禁止攜家帶口,留守在家鄉的親屬們每年都能領到朝廷發放的補助,例如:米、面、肉等。官員之間因公走動實屬常情,朝廷還會配給各官員一定數目的“公用錢”,作招待應酬之用。

就拿一個節度使來說,能領到兩萬貫的“公用錢”,而且,這筆錢不設封頂,不限時間,用完了朝廷再撥。此外,各地官府都有職田,也就是公家的土地,拿一個小縣城來說,通常為七頃職田,這些土地或由官員僱傭佃戶耕種自己拿收成,或直接租給農民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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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北宋實行官員高薪制,還是為了杜絕官員貪污現象。

其實,上至天子,下至大臣,每個人都心中有數。太宗曾說過一句話:“廩祿之制,宜從優異,庶幾豐泰,責之廉隅。”有了這句話在先,北宋皇帝從未虧待過官員,從太宗到徽宗,每個皇帝都曾給官員不斷增俸。

雖說,北宋官員的待遇已經很高了,但是,仍有許多官員屢次提出“高薪養廉”的問題。就拿仁宗朝的范仲淹來說,他在擬定“慶歷新政”綱要時就指出:“想要培養賢良,必須許以厚祿,只有官員們的待遇提高了,才能要求他們廉潔奉公,若是再有貪贓枉法的官員,可廢可誅。”王安石在推行變法時,不但提高了官員們的俸祿,就連公吏的待遇也考慮到了,特設“吏祿”。

雖說,自古以來官吏不分家,但是,在宋朝,“官”與“吏”的職能有極大區別,待遇和地位上也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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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官員是朝廷封的,不論考覈還是升遷均由朝廷管理,他們的工資也由朝廷負責;而吏不同,吏更像是“臨時工”,是各級官員自行聘用的,朝廷通常不給他們發放俸祿,這些人的工資由官員自行解決。由於吏的工資待遇不高,所以,常有公吏剝削百姓的情況發生。

《宋史》中對各級公吏盤剝百姓魚肉鄉裏的惡行多有記載,可見,“吏”一度成了宋朝的社會問題。之後,意識到這一情況,並且,為了改變這一現狀,王安石索性推行“吏祿”。讓這羣“臨時工”也喫上了公糧,希望通過高薪減少公吏貪贓枉法的可能。

當然,一味地高薪養廉只會讓貪腐現象惡化,還需有與之配套的懲貪制度,如:熙寧三年,有人向宋神宗檢舉了公吏貪污軍糧的情況,宋神宗頒布詔書,在全國推行“重祿法”。宋神宗認為:他們的俸祿不高,甚至拿不到俸祿,這才導致公吏們從其他渠道撈錢。

宋神宗規定:每年撥給各地倉吏共計一萬八千貫的工資,此後,若再有剋扣軍糧者予以重罰,貪污數額不超過一百貫的判處徒刑一年,每多超一百貫增加一年,超過一千貫的流放兩千里,每多超一千貫多流放千里,如有貪污數目巨大的,數額超過一萬貫,則發配沙門島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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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由倉吏入手,逐漸將“重祿法”擴大到所有公吏,到了熙寧六月,每年朝廷支出的吏祿已達十七萬貫。王安石曾對宋神宗說:“吏胥祿廩薄,勢不得不求於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廩申重法,則法有時而屈。今取於民鮮,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

可以說,王安石等人推行“重祿法”的本意是善良的,但是,推行過後取得的效果卻差強人意。雖說,各級官吏的腰包越來越鼓,但是,貪腐現象卻毫無改觀。在重祿法頒布之初,公吏們畏懼重法,而且,有厚祿在身,稍微有所收斂。

據統計:重祿法頒布當年,抓捕貪污的倉吏共計五百人。從數字來看的確有所好轉,不過,這一現狀並未持續太久。在貪欲的驅使下,公吏們漸漸“賕取如故”。王安石感慨道:“如今我們發放給公吏的俸祿可謂優厚,但仍比不上從前他們搜刮民脂民膏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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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所謂“高薪養廉”,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政策。

而“吏祿法”頒布後,越來越多的人想喫上公糧,所以賄賂官員成為公吏。北宋開國之初,每個官員招聘的公吏尚有定數,而到後來公吏的數字急速膨脹,公吏人數超過宋朝開國十倍有餘。神宗時期,全國有公吏一萬一千人,而神宗又許其以厚祿無異於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其實,公吏問題只是官場人口膨脹的一個縮影:“祠祿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紀極。”到了元祐年間,因官吏人數增加產生的弊端逐漸顯現。1088年,戶部尚書啟稟哲宗道:“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 …而兩稅、徵商、榷酒、山澤之利,比舊無以大過也。”結果,當年全國徵收的錢糧,竟不足以支出官吏們的俸祿,只能靠喫家底勉強維持。

到了大觀年間,國庫已日漸空虛,連官吏的工資都發不出了。由此可見,一味地“高薪養廉”並不能解決問題。在國庫充盈、百姓富足的情況下,適度地增加官吏們的俸祿,提升他們的生活水準並不是壞事。但是,若想拿福利待遇作為防腐養賢的政策,認為“高工資下無貪官”,這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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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北宋的高薪並未培養幾個廉潔的官員,反而滋生了一大堆喫空餉的蛀蟲。

所以,從根本上來說,官員貪廉與否,完全是由其人格追求、道德品質決定的,這是精神層面問題,通過物質手段很難改變。在同等待遇的背景下,貪者自貪,用高薪杜絕貪腐問題只是一種樂觀的、主觀的“夢想”。

人性何其復雜?不論多高的俸祿終有止境,而貪官的慾望是無窮大的,根本不是高薪能夠填滿的。參照《宋史》來看,拿熙寧作為北宋的分水嶺,將前後劃分成兩段,我們就能發現,在熙寧之後發生的貪污案遠多於熙寧以前。

在俸祿水漲船高,官員待遇蒸蒸日上的同時,貪污數額超過“萬貫”的官員也隨之增加,到了北宋末年,竟出現瞭如:蔡京、童貫等“大老虎”領導的貪腐集團,使北宋後期的官場貪污變得規模化。由“高薪養廉”帶來的貪腐問題被擴大到極點,成了北宋滅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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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王安石曾推行的那套與“高薪養廉”配套的懲貪政策是否起到了效果呢?

我們不能否認王安石的懲貪措施取到了一定成效,但最終,這套懲貪政策還是陷入了北宋法治“先嚴後寬”的慣性中。《廿二史札記·宋初嚴懲贓吏》記載:“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於治贓吏最嚴。蓋宋祖親見五代時貪吏恣橫,民不聊生,故御極之後,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濁亂之源也。”僅從公元961年到973年這十二年裡,宋太祖就懲戒了十五名大貪官。宋太宗登基後,北宋仍致力於國家建設,法治未弛,但卻給後世開了個壞頭。

太宗一朝,有貪官王淮,貪污數額巨大,朝廷收繳的贓款達到千萬貫,按律當誅。但是,王淮卻只被打了一百大板,降職一等,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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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是為何?

原來,王淮是參知政事王沔的弟弟,各級司法機關看在王沔的面子上從輕發落。有了這個“玩法曲縱”的先例,到了宋真宗時期,已鮮有貪官被砍頭,最多被打一頓板子發配邊疆,“蓋比國初已縱弛矣”。到了仁宗時期,被查出的貪官不再被發配充軍,就連板子都不用捱了。所以,即便出現了王安石變法,恩威並施,加大了懲貪的力度,但是,從懲罰程度上來看,遠不如開國時嚴格,以至於,貪官們只是“稍有忌憚”,根本就不將其當回事了。

最後,筆者認為:就“高薪養廉”一事,史學家趙翼的評論非常中肯:“給賜過優,究於國計易耗;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財取於萬民者,不留其有餘: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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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筆者再說一句,那就是“高薪未必一定養廉”,而鐵腕肅貪纔有可能使腐敗猖獗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對於腐敗分子的“無情打擊",在古今中外都不失為一條推進廉政的速效之策,雖然,它並不能“治本”。但是,經驗卻表明:當對腐敗分子的打擊強度,足以阻嚇腐敗分子的行為與心理的時候,腐敗現象是能得到一些遏制的。

參考資料:

【《宋歷·職官志》、《廿二史札記·宋初嚴懲贓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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