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鹏回应贪污案。(图/记者李毓康摄)

▲因贪污案被判刑的立委高志鹏,高院认定其利用立委职权和影响力收贿50万元。(图/记者李毓康摄)

最近民进党立法委员高志鹏先生因为10年前的一个选民服务案,最后被判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且因为褫夺公权4年的缘故导致立法委员资格的失去。这个缠讼10年的案件一出,民进党的支持者纷纷表示不服,当然高志鹏委员的助理是不是有收受贿赂,以及高委员有没有出面开协调会,并且最后也收了50万元的政治献金,这些似乎没有疑问。可是,是否这样子就会构成《贪污治罪条例》里面的贪污问题呢?

这个判决其实如果细看,还是有些地方会被质疑,而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在报章上面所提到的,所谓的「法定职权说」与「实质影响力说」的问题。什么叫做法定职权?就是这个行为人必须要是公务员外,还必须要是在他的法定职务范围里面才会构成犯罪。所以在这个要求下,会成立贪渎的问题,基本上就限于对该业务有执行或监督管理之人。

例如我找个台北市议员来帮忙乔新北市的BOT案,即便台北市议员收受贿赂但也很难构成收贿罪,因为非属他的职权。这个是最高法院向来的通说,不过这个见解在前总统陈水扁的「龙潭购地案」中被打破了,法官说法为「总统对于财、经部会等重要人事之任免,即具有实质决定权,基于『行政一体』之上下监督关系,总统对于属财政部主管之金融合并事务,一旦亲力亲为,亲身参与,影响、干预或形成特定结果或内容之决定时,均与其总统职务具关连性,为其职务影响力所及,而为其职务上得为之行为」。当然此一说法在当初就引起议论,不但打破了传统时务见解的认定,而且如何才会被认定有实质影响,这一点是不稳定的。

在高志鹏委员的判决中,虽然没有写出「实质影响」4个字,不过,在判决中也是提到「高志鹏以立法委员之身分,邀约管理国有财产机关之最高首长到立法院会面,利用立法委员之身分及影响力,向管理国有财产机关之最高首长关说、请托……」。实质影响力的说法不是说无所本,只是如何去建构去串连这个影响者跟被影响的决定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欠缺一个详细的说明。

而这几年来的诸多案件,就在这个「法定职务」与「实质影响」两者之间摆荡,造成了上法院有如去赌场的感觉。事实上,只要人做成的决定,就有可能因为观念不同而有歧异,所以最高法院或者是大法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把实务见解给一致化。在2018年12月,立法院三读通过了《法院组织法》以及《行政法院组织法》的条文,引入了一个「大法庭」的制度,取代过往不公开的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及判例制度,希望未来由最高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来处理见解有争议的案件。

未来,最高法院将设刑事大法庭(11位法官)与民事大法庭(1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则设大法庭(9位法官),成员组成规定庭长不得过半,象征新旧融合,任期2年,仅审理判决歧异与原则重要性的提案,且只处理法律争议,不管事实认定,做出裁定后,交回给终审法院审理。而相对过往的庭长法官联席会议等制度,大法庭乃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必须要有言词辩论,并且有必要时还要征询专家学者意见。这一切的努力都在使法院的见解可以稳定,而让人民可以信赖司法,因此被认为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步。只是该法仅是通过尚未实施,而高志鹏委员的案件也等不到那一天了。(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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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法律系胡博砚副教授●胡博砚,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台湾医事法学会监事、台湾环境法学会理事、台湾能源暨气候变迁法学会理事、财团法人国会观察基金会董事、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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