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一口「要做个记号」,中国女告台男性侵不成。

▲咬一口「要做个记号」,中国女告台男性侵不成。(图/免费图库Pixabay提供)

记者杨淑媛/桃园报导

桃园市陈姓男子透过微信与大陆籍A女认识,应A女之说邀她来台旅游并住进陈男家中,未料A女却向检方指控被陈男性侵两次,为了抵抗还用力咬了陈男一口,然陈男解释说,会咬A女一口是因为A女说「要做个记号」;桃园地检署调查后,认为陈男妨害性自主罪嫌不足,已予不起诉处分。

A女(28岁)向检方指控,她于2017年10月31日搭机来台,陈男(55岁)开车到机场接她,并安排她住到他大溪住家的3楼房间,隔天两人再前往复兴区旅游。然住在陈男家的当晚就被陈男要求发生性行为,她当场拒绝,岂料3个小时后,陈男利用她熟睡之际,破坏房间门锁进房,强行褪去她的衣裤性侵得逞。

由于一人在台人生地不熟,让她不知如何求助,翌日只好跟著陈男到大溪邻近的复兴区旅游,被迫同住一民宿房内,再度被对方性侵得逞,过程中她为了抵抗陈男,还猛咬对方手臂一口。

陈男向检方表示,他透过微信与A女认识,因A女说喜欢他、想来台湾而邀她来台游玩,31日入住他家的当晚,两人在A女暂住的房内聊得开心,并发生性关系,隔天也一同开心出游,直到在民宿发生性关系后,A女才不高兴地抱怨:「为何要一直发生性行为?」双方才起口角。

对于检方发现陈男手臂上的咬痕,陈男说明指出,咬痕是A女说「要做个记号」。检方认为,陈男住家房间的门锁没坏,两人一同出游也显得很开心,「没有惊恐害怕的表情」,难以凭A女单一指述,就认定陈男涉嫌妨害性自主,因此以罪嫌不足予他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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