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是因为其不满足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

要追究刑事责任,光大证券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的犯罪行为,且要有充足证据证明,并且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是有利于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但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都完美的避开了这些要求。

《 刑法》中并没有内幕交易罪这一罪名,其于内幕交易行为比较接近的犯罪行为只有两种,一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它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光大证券购买ETF的行为则属于证券购买、也叫交易行为,虽然有买有卖,但不能说这就是侵犯商业秘密,因为本质上商业秘密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体现。二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则因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等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被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非法经营罪虽然涉及证券、期货,但其要求的行为是对的证券、期货进行经营的行为,而非交易行为。所以光大银行的内幕交易再一次躲过了刑罚的雷区。

刑事责任是一种由公法追究的责任,因其责任主体破坏了社会秩序,刑法从国家的角度给予其最为严厉涉及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惩罚, 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仅涉及财产的处罚。所以必须要严格而谨慎确定的,否则民众就会在国家机器面前沦为待宰的羔羊,而国家也会是没有自由与平等的野蛮国度。 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历来都采取谦抑的态度,因为谁也不知道未来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所有人认可,由其当这些人当这些人中有一部分是法律的制定者时,防止刑法惩罚范围的扩大或者过大就成为一个具有高度价值的问题。

所以只有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且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光大银行的内幕交易可能涉及有限的投资者权利受损,但若以刑事处罚光大银行则会给金融秩序造成极大的动荡,此时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出现,所以调动广大投资者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制裁内幕交易行为,反而会以提高反内幕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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