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6日下午,叶骥在一处资源回收场发现罗嫌踪迹,要求他下车接受盘查,未料罗嫌竟企图倒车加速逃逸,叶骥紧抓罗嫌车门并对空鸣枪警告,罗嫌却不予理会,为免遭罗嫌倒车冲撞,叶骥打开车门朝罗嫌腿部连开3枪,罗嫌负伤驾车逃逸车辆却失控冲入田中,最后罗嫌因失血过多送医不治。

 

事后,罗嫌家属认为桃市府疏于管理员警,提出国赔索赔280万元。叶骥先前出庭时表示,先对空鸣枪后才朝罗嫌腿部开枪,没想到会击毙罗嫌,叶骥辩护律师也主张,员警依法用枪,并无杀人或伤害致死之意。

 

一审法官认为,叶骥当时紧抓罗嫌车门,应无遭冲撞之可能,开枪非必要程序,最后依业务过失致死判叶骥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并判桃市府国赔87万5千元。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17日宣布判决,改判桃园市府赔偿150万元,且不得上诉。

 

此案爆出后,引发外界关注警察开枪是否为正当防御,或是有执法过当的疑虑?事实上,据《警械使用条例第4条》规定,警察人员值勤时,若遇到依法应逮捕或拘禁者拒捕或脱逃、员警防卫人身财产遭胁迫危害,或有足够证明显示有受危害之虞,都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高荣志过去也曾针对此案作说明,表示《警械使用条例第4条》中所写的规定其实相当模糊宽松,且要判断是否有「现在不法侵害」其实并不容易。

 

高荣志说,法官要判员警无罪,只要认定员警当下有遇到「不法的侵害」,则员警开枪结果是否造成死伤都是无罪,全案重点正是以「员警是否有遇到危险」来判断能否开枪,但就当时的录影画面看来,法官认为通缉犯只想逃逸并无想冲撞员警,客观上员警无遭「不法的侵害」,因此员警正当防卫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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